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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在英文里,法律职业(the Bar)是源于“关卡”、“障碍”和“栅栏”等意思的一个引申词,它似乎表明这一行业本身的封闭性、垄断性。设立于14世纪之初的伦敦律师会馆(Inns of Court)颇能反映法律教育机构的行会性质。伦敦律师会馆在独揽律师资格授予权的同时,又对所有想要取得律师资格的人进行培训。只有经过伦敦律师会馆培训的人,才有可能取得律师资格。如今,伦敦律师会馆仍设有“法律教育评议会”(Common Council of Legal Education),主管律师资格考试。 由于伦敦律师会馆是同业公会和法律教育机构的混合体,故中文称之为“律师学院”或“律师公会”均有以偏概全的缺憾。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资格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每一种变化都加强了法律职业原有的行会性质:

  1?比〉梅?律职业资格的途径,呈现与普通法系国家相同的统一化趋势不管从事何种法律职业,都需要在大学毕业之后,参加统一资格考试(亦称:司法考试或司法实习生考试);

  2?毙谢崾降氖ν酱?授再次成为执业前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资格考试合格者,须分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所接受“师傅”二年左右培训。培训结束,再参加入门考试(亦称:候补文官考试),入门考试合格者可以按本人意愿选择法律职业。于是,执业前的法律教育分解为大学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和本科之后的职业培训两部分,后者是通过师徒传授方式,使新手熟悉行业规则和职业技能;

  3?苯?入法律职业的门槛愈筑愈高在日本和韩国,90年代的头几年里,平均每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进入“司法研修所”的新生分别是600人和300人左右,只占考生总数的2%. 中国台湾实行司法官和律师分别考试的制度,“法官特考录取率既低,且过去并非每年开科,以往律师考试录取率又近乎苛刻(1982年报考2086人,录取6人,录取率为0??34%)。”

  尽管人们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要性并无争议,但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能否选拔出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支配的大学法律教育能否让学生真正理解法律,则是有争辩余地的。一方面,在职业资格考试的压力之下,教授不得不根据考试套路讲学,学生被迫接受一种适应考试的格式化思维。由此而产生的形式法学,扼杀了法律职业人士必不可少的怀疑和批判精神,从而对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有致命杀伤力。另一方面,苛刻的职业资格考试筑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为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消除潜在竞争对手,成为保护既得利益、限制竞争的手段。

  (三)中国满清末年的法政学堂与法律移植

  中国自满清末年才出现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

  1904年,满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在此之后的五年里,在北京和各省先后建起了25所法政学堂,除法政学堂之外,在六所相当于综合大学的“大学堂”设有法律系科。据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编的3次教育统计图表计,1909年全国共有学堂(按指高等教育层次)127所,学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分别占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满清末年的法学教育一直由政府垄断,法政学堂实际上是政府衙门的一个分支。禁止私人设立法学教育机构的命令直到满清政府崩溃的前一年(1910年)才解除。

  清末“法政”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法政学堂限于招收“已仕人员”,主要对在职文官进行补课式法律培训,并不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前进行的学历教育。

  其二,各省法政学堂是附设于“课吏馆”之内的“仕学速成科”。除法律培训之外,法政学堂还承担着尽快拓宽仕途的使命,诸如:安置因科举废除而苦无出路的“举贡生员”和“各部裁撤及新分司员”。这一使命与造就专门法律人才的旨趣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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