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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4)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法政教育的急剧膨胀是否导致了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在民国初年就成为教育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黄炎培认为:法政教育的过度扩张是一种危险的倾向。“一国之才学者,群趋于法政之一途,其皆优乎?供多而求少,已消耗多数人才于无何有之乡。”  1913年北京的教育部通令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

  法政学校的突飞猛进与北京政府对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有密切的关系。根据北京政府1915年的法律,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资格考试的职业领域。但法政学校三年制毕业生、法政学校教师和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以免试。 一方面,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考试的新兴职业;另一方面,法政学校毕业生拥有不经考试而出任候补司法官或充当律师的特权。这种免试特权实际上意味着法政学校本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许可权。许可权包含的经济利益无疑成为刺激法政学校发展的主要因素。如果政府对法政学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或资质较高的法政学校成立自治性行业协会,都可以产生优胜劣汰的效应,低劣、冒滥的法政学校自然在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法政学校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权未必引出坏的结果。然而,北京政府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1912)只是规定课程设置,对师资、图书、校舍均无最低标准要求。 于是,法政学校成为一个对见利忘义者门户敞开的行业。

  20年代末,国民政府有关教育的行政法令使法政学校基本上失去了生存空间,自满清末年形成的大学法学院(系)和法政学校并立共存的局面归于一统。 淘汰法政学校对于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统一法律教育最低标准无疑产生了正面效应。

  在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1933年《考试法》和1935年《法院组织法》使司法官考试成为一项固定的、全国性的制度。 公职人员考试作为与立法、司法、行政和监察并列的治权列入宪法(五权分立),考试院主管全国的公职人员考试。司法官考试是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司法官考试分初试、再试,初试合格者在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接受一年培训之后,参加再试。 于是,通过司法官考试这一纽带,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从国民政府调控法学教育的措施中,可以看出一些倾向明显的政策判断:

  第一,政府控制法学教育。由于国民政府一味强化国立大学、限制私立大学,发展教育所必需的机构自治和机构多元化备受窒碍。在法学教育管理方面,司法院直接监管每一所大学法科专业,其权力包括: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调阅教授的讲义、监督学年考试、颁发毕业证书。在如此具体而细微的政府管制下,学术机构官僚化和法学教育演变为“官学”是势所难免。

  第二,限制法学教育的规模。抑制法学教育机构过度膨胀,本来应当是一项有的放矢、因时制宜的措施,但从30年代开始,限制法学教育变成一种长期政策。国民政府认为:文法专业人才过剩,故禁止大学增设文法专业、禁止新设独立的文法学院、限制法学专业招生人数。在1931-1940年,大学和独立学院逐年递增,但设有法学院的大学和独立法学院在1931年为29所,在1940年为27所。法学教育机构在全国大学、学院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对法学教育进行长达10多年的人为限制,其合理性令人怀疑。

  (五)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过程

  新中国法学教育在全面废除旧法的背景下形成了基本格局。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这是中共中央在取得政权前夕就已经确立的方针。“反动的法律与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人民法律的内容,比任何旧时代统治者的法律要文明与丰富,只须加以整理,即可臻于完备。” 废除旧法对整个中国法制的影响是一个超出本文主题的问题。本文仅限于观察:废除旧法对法学教育的连续性和法律职业人士专业化产生了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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