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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3)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其三,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在中国延续数千年,直至满清政府终结而未有实质性改变。既然不存在一种把法律教育作为司法官任职资格的体制,法律教育也就难以成为取得司法官资格的教育。当时就读法政学校,只是满足从政所需要的一般性学历。

  在大学之外设立法政学堂,据说是模仿日本法律教育体制的产物。这一纯粹偶然的选择产生了一个先例,而先例的示范效果往往演变为妨碍变革的巨大惯性。“法政学校”在满清政府终结之后继续发展,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仍然是综合性大学法律系与政法学院并存的格局。蔡元培先生在民国初年就曾经对专门学校和综合大学并立的教育体制表示过异议。他说:“我国高等教育之制,规仿日本,既设法、医、农、工、商各科于大学,又别设此诸科之高等专门学校,虽程度稍别浅深,而科目无多差别。同时并立,义近骈赘。且两科毕业之学生服务于社会,恒有互相龃龉之点。” 然而,蔡元培提出的改革建议,不是把法政学校纳入综合大学,而是设立单科法律大学。蔡元培曾经打算把北京大学法学系、北洋大学法学系和北京法政学校合并为一个法科大学,但未能取得成功。单科法学院校与大学法学院并举,是不是一种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的做法,至今仍然值得思考。

  清末法政学堂的课程设置、教材、师资无不深受日本影响。各校讲授的课程,除“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两门属中国法之外,其余都是日本法学课程的照本宣科。据不完全统计,1897-1909年间,13所法政学堂共聘请了58名日本教授。 有些日本教授又作为满清政府顾问,参与了法律的起草。如:起草《大清民律》的松冈正义和志田钾太朗都是受聘于京师法律学堂的教授。

  兴办法政学堂是满清政府在外国压力之下被迫采取的法律移植措施之一。在1902年的《中英续议通商条约》中,满清政府表示:“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政府则承诺:“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此后短短的几年之内,满清政府匆匆忙忙开展了全面的法律移植。推动法律移植的动因,与其说是来自国内的变革压力和深思熟虑的选择,不如说是来自西方列强放弃治外法权的要价和满足这种要价的期待利益。在移植板块的选择方面,学习日本成为压倒优势的主流意见,而新兴的法学教育机构则成了日本法学登陆的滩头阵地。大陆法系的法律架构显然是以日本法学教育为载体而输入中国的。

  (四)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结合

  在北京政府期间(1911-1928),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从1912-1925年的14年间,法政学校年平均数占全国院校年平均数的40%左右,法政学校年均在校生数占全国院校年均在校生数的50%左右。 在法政学校之外,综合性大学的法科也是学生人数最多的专业。在1917-1923年6年间,北京大学年均法科毕业生人数占该校年均毕业生人数的50%左右。“北京大学各科以法科为较完备,学生人数亦最多,具有独立的法科大学之资格。”

  满清政府垄断法律教育的局面改变之后,民间法政学校和教会大学等私人法律教育机构在短期内呈突发式扩展。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法政学校,当年招收学生4800人。与此相比,江苏省当年设立的另外6所专业学校,总共才招收学生560人。 具有代表性的私立法学教育机构主要有:1911年创办于北京海运仓的朝阳大学和1915年创立于苏州的东吴大学比较法律学院。朝阳的创办人是北京法学会;东吴大学比较法律学院的创办人是美国律师兰金。

  梅因认为,一个国家法学的发达程度,与法学的智力投入在全国智力中所占的比重,以及投入时间的长短是有密切关系的。 然而,比智力投入多少、投入时间长短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刺激智力投入的机制是否能够推动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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