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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女法官的法律职业信仰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肖扬院长在《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法官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法官职业化要求法官群体同一性首先要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信仰。女法官是法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决定了女法官在今后法官队伍中的构成比例与作用。探讨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的形成与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的应有特征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的概念,是整个法理学中的最高问题。法律信仰理论并非是现代才兴起,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法的精神本质是深藏在实体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后来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以各种形式来弘扬法律的地位,高扬法律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可以说法律信仰理念的确定,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法律职业信仰是法律职业者共同的精神追求,其核心是对法治的精神追求,表现形态有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等。如果法治运行的主体本身缺乏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法律至上的信念,法治就会成为泡影。法官法律职业信仰,促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强化“唯法是从”的观念及行为方式,法官不能恣意妄为,应时时受法律约束,审判过程中的轻微违法,都是对法律信仰的背叛。

    法官的法律职业信仰的形成是推行法官职业化的起点。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法官的职业意识的基本要求是法官必须有坚定的法律职业信仰。法官的法律职业信仰直接影响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运用,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最终实现。法官丧失了法律职业信仰,枉法裁判必然发生。法官的法律职业信仰是法官的职业之基、立身之本,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首要条件。

    过去因男性占人类社会存在的优势,女性的社会活动受到性别观念的限制,女性的活动被规定在家庭中,职业就是洒扫庭除,没有获得与男子平等发展的机会。人类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女性依附男性的地位已改变。法官这一被视为男性传统的职业,也给女性更多的展示机会。在我国,女法官是审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到2003年全国法院系统有女法官及其他女工作人员67000余人,其中具有审判职称的有47000多人,担任院长、副院长职务的有1069人,担任各级法院中层领导职务的有8500余人。广大女法官巾帼不让须眉,积极进取,努力学习,忠于职守,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树立了公正、文明、民主的良好形象,做出了突出的成绩。涌现了“法官妈妈”尚秀云、“铁法官”顾双彦、“学者院长”吕忠梅等一大批楷模,为法官职业增添了绚丽的色彩,法官职业造就了女法官,法官职业化进程离不开女法官的奋斗与辛劳,时代需要女法官有坚定的法律职业信仰。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决定了女性在今后法官队伍中的构成比例与作用,笔者认为,女法官的法律信仰应有以下特征:(一)以女法官法律职业尊荣感为基础。女法官只有信仰自已的职业,才能热爱审判工作,才能形成强大内力,笃信法律,顺从法律的指引,形成坚定的法律职业信仰。法官职业以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正义为目标,依据正当和合法的程序打击刑事犯罪,解决、平息各种民事纷争。通常面对尖锐而复杂的社会矛盾,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和财产等重大权利问题。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负担的是党和人民的嘱托。热爱审判事业是对法官身份的要求。社会学家认为女性较男性而言更具荣誉感。法官荣誉感让法官有强烈的职业自尊意识,女法官只有不轻视自已所从事的神圣职业,不把审判工作作为权宜之计,而视为实现自我价值,证明自我能力的途径,才会提高社会对女法官的信心、信仰与尊重。女法官的社会地位才能得到确认与提升,才能促成女法官职业群体自豪感,进而形成女法官职业群体的法律职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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