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女法官的法律职业信仰(4)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三)女法官职业品质的培养。法官的裁判偏离了法律职业信仰的准则,植入个人情感,或为某种私利扭曲,枉法裁判必然发生。社会对法官的尊敬并非仅来自法官的审判权,法官的审判权只有与法官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才能与社会产生亲和力,才能在社会中得到充分的支持,才能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司法公正是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依法裁判、公正裁判,维护社会正义,永远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目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对法官的评价并不是对审判工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而是源于对个案的观察和感受,法官的执法形象、审判程序及法官的言行都是公众审势的焦点。为确保裁判公正,法官必须大象稀声,耐住寂寞与孤独。女法官要加强独立性与坚定性的培养,克服性格脆弱易于盲从的缺点,在承受压力与怨恨时,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法官的作用是裁决而不是取悦,是作出判决而不是进行宣传,是忠实于法治原则而不是屈从于来自任何方面的外部压力。”面对种种干扰,女法官必须保持强烈的法律意识和以民为本的职业良心,对公平公正执著追求。清正发自内心,现于细微,文明办案,恪守司法礼义。以坚定的法律职业信仰,让法律职业信仰的精髓溶入女法官的一言一行,使女法官职业散发独特的魅力。
宁洲平 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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