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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女法官的法律职业信仰(3)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三)群体素质及女性心理特征的影响。因法官队伍形成的历史原因,较多女法官没有接受系统正规的法律教育,大多数女法官是从辅助岗位进入法官角色;还有的女法官一直在辅助岗位工作,很少涉足审判领域;有的女法官虽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因惰于再学习等原因,素质并不甚强。女法官在法官生涯的黄金时期,要经历孕产期,哺乳期,因家事所累,女法官得到锻炼与学习的机会也相对较少。法律知识博大精深,须要女法官投入毕生的精力,不断学习,不断实践。没有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法理的融会贯通,导致“先天不足”。女性的弱点是脆弱,胆小,独立性差,缺乏自信,缺少果敢,易于盲从,且女性多富于同情心,爱以情感的判断替代理智的判断。且大多女性在创造性地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方面不如男性。这是影响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的根本因素。

    三、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法官是法律的良心,守望法律是法官永恒的天职。如果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座大厦,法官的法律信仰则是大厦的承重墙。法律职业信仰属于意识范畴,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要增加支撑力,既需要广大女法官从我做起,增强法律职业情感、法律职业能力,加强法律职业品质修养,又需要法院管理体制投入更多的关注与扶持。

    (一)女法官法律职业情感的培养。女法官要克服传统社会观念和性别角色对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的影响,必须客观全面地认识到自我能力和价值所在,伴随自我肯定而产生自我认可。自尊、自爱、自信应是女法官必备的心理特征。客观冷静地对待周围环境对自已的评价,对自已取得的成功给予及时肯定和强化,从每一次自我肯定中体验自我存在的价值,在自我认同自我肯定的过程中感受法官职业给自己带来的喜悦,进而提升法律职业信仰。

    要促成女法官群体法律职业法律信仰的形成,社会管理机制应分担女法官的职业风险。在利益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情况下,女法官忠实执行法律时常会引发强大的社会压力,而这种压力的解除不应由女法官个人来承担,而应由社会管理机制来保障。只有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充分保障女法官的权益,才会得到女法官内在动力的自觉投入。女法官的权益保障除法官基本权益保障外,还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身份保障。女法官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能剥夺审判权力。二是荣誉保障。女法官协会应设专项基金,奖励在法院工作的各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女法官,并开展多项活动,表彰优秀。这既可增加女法官的职业自豪感,又可提高女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三是建立高级女法官终身制度。让法官职业为这类女法官提供丰厚的物质与精神上的回报,使德才出众的女法官能为法律事业奋斗终身。要提高女法官的职业信仰,并不能仅依靠简单的行政化的培训。法官法律职业信仰要求“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语)。法官要严守中立、被动、合法、终极的职业要求,必须依赖于法官独立地位。法官独立地位的产生,首先应实行法院垂直化管理模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的影响,减少行政权对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的干扰。其次应实现审理权与裁判权一体化的审判工作原则,建立法官职务序列与其他职务序列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让女法官对案件裁决结果承担更多的责任;再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程序,让女法官对案件质量倾入更多的心血。另外要减少媒体监督对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的不利影响,防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侵蚀。这些制度的建立是培养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的重要环节,能让女法官对法律职业产生归属感与依赖感,能激发女法官对法律职业信仰的确认与尊重。

    (二)女法官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官必须知法”。只有精通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女法官一旦被任命即独立从事审判工作,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评估和法律的理解,作出独立判断,并确信自己的裁决。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用一种并不精确的方式来处理一些实际上无法精确处理的社会问题。法官的工作,不是孟德斯鸠所比喻的售货机,一头塞进纠纷事实和法律条文,一头就产生判决。女法官要在抽象概括的法律规范与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定纷止争。要保持坚定的法律信仰,通晓法律知识是不够的,必须关注社会实际,注重吸收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注重自己社会经历和人生阅历的丰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疑难案件日渐增多,简单照搬条文不能成为优秀的法官,机械适用法律可能出现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女法官适用法律时必须贯彻法的价值精神,使法律的实施结果符合法的精神。这要求女法官既要熟悉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又要深喑法律条文的融通。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女法官法律职业信仰以法律职业技能为支撑,女法官法律技能应包含敏锐的观察能力,深刻的理解能力,准确表达能力,辩证思维能力,综合运用能力,紧急应对能力,疏导调解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方面。女法官要提高辩证思维能力,综合运用能力必须掌握法律方法,首先应用法言法语进行思维和审判。其次应用法律的思维来看待案件中的人与事,不能仅仅从感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防止情绪化。再次应当用追求法律真实的求实精神来思考问题,强调任何事物都必须有证据,应以证据证明事物的客观存在。另外,应确定单一思维方式,判断事实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断,而不能作非此即彼的判断。要提高女法官法律职业能力一是要严格准入要求。女法官的准入条件,必须与法官法相适应,应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确保准入的女法官一开始就有良好的条件。二是完善女法官职业培训机制。给女法官更多的再教育培训机会,培训要以知识型培训向技能型培训转化。并设立女性类的专项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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