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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摘  要:本文通过对美中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期望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完善进言献策。

    关键词:中美 环境影响评价 比较 完善

    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 制度,依据该法设立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CEQ)于1978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ing the Procedural Provisions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简称CEQ条例),又为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性标准和程序。受美国这一立法的影响,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洲各国也纷纷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九届全国人大亦把《环境影响评价法》列入了立法计划,从1998年开始,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经过四年努力,于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中国和美国在人口、国土面积和自然资源方面都是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大国,两国在很多方面具有互补性。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美国走在了世界前列,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笔者欲通过比较研究两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的主要内容,期望能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比较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第一条就开明宗义地宣称“促进人类和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1]这里,“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应当理解为包括了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这从联邦行政机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上(包括“对人类环境的区域性短期使用与维持和提高长期生产力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应当将其理解为“目的二元论”,只是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强调“增进人类的健康和福利”。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一条则规定“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可见,该立法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典型的“目的二元论”。

    通过上述比较可见,单从立法规定的角度进行考察,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侧重保护人群健康的“目的二元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则强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这应当认定为是侧重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二元论”。比较可见,美、中两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方面是同中有异,这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意识等是密切相关的。美国由于经济高度发达,民众的环保意识和要求相对较高,因此其更重视“增进人类的健康和福利”;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相对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在重视环保的同时,更强调发展也是顺理成章,符合我国国情的。待将来我国经济水平高度发达之后,笔者以为,我们可借鉴美国,实行侧重于保护人群健康的“目的二元论”,这也是符合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发展规律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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