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责任领域,它主要应当适用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情况。
(正文包括一段导言、简单的历史概述、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及其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责任中的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规定的责任之性质、关于殴打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部分。)
(按:这是对本文研究价值的说明,然后是一组观点。但缺乏对内容的提要,成了观点提要。)
例五: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 荣开明 法商研究2000.2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初步解决了经济落后的国家在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后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问题。文章从八个方面论述了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
(按:此提要问题甚多。第一没有中心观点,即只说明了邓小平理论对实践指导作用,而未说明理论贡献是什么,而这是最重要的内容;第二没有说明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论述,即未说到文章的内容。)
例六:
无罪推定的法哲学思考 文正邦等 法商研究2000.2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其基本内容是对有疑问的刑事案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现在该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无罪推定包括公正、人权和民主的理念价值。我国有关立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但并未完全确立和肯定它的价值。要真正确定该原则,尚需假以时日并努力争取之。
(按:1.只有中间一句是法哲学思考,其余的不是。第一句是历史考察,最后两句是中国的实践问题,都不是法哲学问题。2.中心观点和论据都没有。)
例七: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00.1
“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不应有的混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建设废弃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概念,建立完善的永佃权和地上权。
(按:很好。第一句话指明了缺陷,第二句话说明了对策。精练准确。)
例八:
高利转贷罪有关问题浅析 张惠芳 河北法学2000.1
高利转贷罪是一个新罪名。本文着重探讨了该罪的构成以及认定高利转贷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对金融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互相勾结,套取无息或低息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建议。
(按:指明了文章探讨的内容,但没有说明中心观点。)
例九:
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几点思考 赵国强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4
内地与香港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以“一国两制”为主线,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两地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笔者认为,两地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首先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司法协助,坚持“一国”的主导地位。其次,两地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使犯罪嫌疑人的移交工作在“多一点合作,少一点限制”的格局中顺利、高效地进行。唯有此,两地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两地居民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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