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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想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二)(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三、法学院的制度性意义——角色定位与分析

  (一)方法论与角色的界定

  现代社会的大学(university)一词来源于罗马时代的universitas,意思是社团。中世纪时,“大学”最初是由学生自己管理和组织的,学生们自己聘用一些教授教学(以波洛尼亚大学为代表);后来出现由教授管理的学校(以巴黎大学为代表),因此该词在当时指称学生或教师的学术团体。中世纪还有一种大学模式是教皇设立的studium, 到了15世纪两词的区别逐渐消失,成为描述大学这一组织的同义语。可见,人们一直把大学本身看作一个特定团体、一个组织而存在,借用涂尔干的表达,大学是一个法团;借用滕尼斯的表达则可称大学是一个共同体。[77]无论是社团、法团还是共同体,都对应着社会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社会组织,它一般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含义是:指整体诸元素(如个人与群体)的排列与组合自行构成一个具有内在特性的可辨识的统一体,而不是元素诸特性的简单总和。社会组织是类型学的分类研究和系统论的动态分析的重要研究对象,其中系统论的动态分析着眼于社会组织的功能运转和演化,探求解释社会组织诸元素是如何相互作用并促进整体运行的。[78]本文试图从动态系统中组织的社会学视角来分析法学院的角色意义,另外,法学院是角色载体或者组织形式,其内容是法学教育,因此,在现代性的大学法学院产生之前,由社团性的前组织(如学园,私人法律学校等形式)涉及的法学教育与后世法学院在角色意义上具有历史相关性和延续性,它们都独立地介入了公共生活和影响历史,也在本文的论域内。

  社会学视角的组织通常具有一定的制度形式,是具有分层构造、表现为社会地位的系统中的一个角色,下文也预备从这个角度对大学法学教育进行制度性意义的解读。但是,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只是力求借用角色所发挥的能动的制度性意义视角来揭示法学院可能担负的角色意义,而不是追随一种制度主义立场。后者主张在一定的组织规则之下,社会通过社会控制或调节将其影响施加于个人维持组织的发展、促成组织的演化;制度是相互联系的规则和惯例的集合,规定人的行动,对个人行为的解释离不对制度的理解,个人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因变量。[79]恰好与此相反,本文要阐释的是角色对于制度形成和社会发展的能动性作用。

  上述角色和视角定位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本文没有把中国古代存在过的法学教育模式(或许称法律教育更合适)纳入研究对象。虽然,我国古代社会曾经有专门的律学和律博士、讼师等角色,但是法律的教育局限于传授国家的律令格式,没有孕育出具有历史延续性的现代意义大学法学院、独立的法律职业、专门的法学,更没有成为推动整体社会发展的能动的具有社团特征角色。[80]在此,笔者尝试引入心理学上的两个概念用于组织的角色特征分析,来帮助阐明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与本文讨论的对象的差别所在。弗洛姆在分析性格时将其分为非生产性取向和生产性取向两大类型,非生产性取向的性格或者人格特征要从外界接受自己所需、不会自我创造、保守、被动缺乏自主控制;生产性取向则在理性的引导下,具有实现内在潜力的能力,为对对象的关切所激发、受对象的影响并对对象做出反应,实现主观和客观的一种生产性统一,生产性与创造性、生产性能动相联系,生产的能动性与对善的追求具有一致性。[81]如果将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视为一种具有延续性的个体,那么这个个体的性征着实贴近于非生产性取向——严格受缚于正统政治权威、缺乏创造力和自主性。为什么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具有非生产性取向的特征·其原因显然与任何其他有关现代性与中国传统的问题一样复杂和具有争议性,笔者欲在此提出一个社会结构方面的解释:从社会学的视角看,这里涉及一个社会结构层面的因素——中国古代社会缺乏一个以参与和交往为特征、为社团性组织和个人提供表达空间的开明公共领域。这样的公共领域通常可以追溯至古代希腊和罗马社会,希腊人不仅主张每个人要参与管理自己城邦(polis)的事务而且信任个人对此的能力,不参与公共生活的人被认为是傻子,在这一现象背后隐含着维护个人自由和防止专制的思想, 而意识形态本身的延续性使文艺复兴开始后,这种公共领域和古典的一切一起在现代意义上具有了真正的规范力量,延续至今。[82] 就中国古代社会而言,早熟的国家统治膨胀形成大共同体本位,专制皇权不受自治团体阻隔而延伸至个人;而奉行性恶论、黜亲情而尚权势的法家政策具有反宗法、异族权、消解小共同体的一面,它为当权者采纳后促进了大共同体的膨胀、影响了整个中国古代史。[83]这样的社会结构,难以出现生产性取向的社群和个体,即失去了支持生产性取向的法学教育的组织和人之因素。本文所讨论的正是具有生产性取向特征的法学院,它在对善的不断追求过程中,对制度、社会发挥着创造性能动作用,下文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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