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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伪命题吗?——与郝铁川教授商榷(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权利边界并非具体的、物理性边界,而是抽象的制度产物,是无形的边界。④因此,权利边界是贯通权利问题的微观或主观、宏观或客观层面的枢纽:在微观或主观(权利)层面,权利边界划定了主体的自由空间,决定着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可能限度,是权利本体论的支撑点;在宏观或客观(法律)层面上,权利边界总涉及实证法的规定,而权利边界清晰与否也最终取决于法律的结构特点例如形式合理性,及法律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等。可见,权利边界的抽象性绝不意味着人们无法识别权利边界。概言之,其存在三条识别路径:从权利边界的基本构造手段上去识别权利,如果权利边界的基本构造手段能够实现权利边界清晰,则不可能存在权利冲突;从权利边界的法律规范基础去考察,如果权利的法律基础能使权利边界清晰,也不会存在权利冲突;从权利边界的最终实现机制——法律解释去考察,如果法律解释能实现绝对的客观性,则权利冲突最终难以存在。

  在以上三条权利边界的识别路径中,郝文主要涉及两条:

  首先,“法律规定的种种权利都各有边界,这种边界,有的被立法者明确标出,有的被法理统摄,有的被情理昭示,只要我们细心探究,就可以守住权利边界,避免权利冲突。”这就是说,权利边界应由法律规定,包括制定法、法理、情理在内的法律都可确定明确的权利边界,其中制定法法律预设的权利边界无疑最为明确(而非“统摄”、“昭示”),而于此情景也最不可能存在权利冲突。

  其次,“虽有理论层面内容,但个案分析,实证研究将是权利边界的最大特点。”司法裁判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依据,所谓在“个案研究中”权利边界也是可确定的,可指即便依法理、情理对权利纠纷进行裁判,也会得出客观、唯一的结果,裁判结果、法律解释不存在两可之解。

  正是通过以上两条识别路径守望、探究权利边界的绝对信心,郝教授才得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的结论。问题果真如此吗?

  二、权利边界清晰化与无权利冲突的世界

  权利边界完全清晰,权利冲突荡然无存,这的确是郝文展示给人们的一幅美好蓝图。如何实现这一蓝图?答案是:依赖权利边界的构造手段之良性运行;以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为规范保障;以法律解释的绝对客观性为最终裁判上的保障。以下分述之:

  (一)权利边界的构造手段

  权利边界以权利的主体、客体、权能(内容)三要素为构造骨架,其中又以客体、权能最为重要。客体是权利边界的龙骨,各式各样的权能由龙骨衍生。凭借对“客体”的准确定义与科学界分客体类别,权利边界有了可靠的逻辑起点,正是因此,物权需要以有体物为客体[8].而为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法律采取了精细的技术手段,以专有权的边界为例: “壁心说”认为专有权的客体及于墙壁和楼板的中心。“最后粉刷表层说”,认为整个墙壁是共有的,而非专有,专有权的边界至于墙壁上的最后粉刷的表层。通说采“壁心说和最后粉刷表层说”,该说认为专有权边界可以及于墙壁的壁心,但一旦涉及公共利用,则权利只能达到最后粉刷表层。权能描绘了主体对客体的利用空间,明确了权利边界的逻辑终点。抽象权利得以依具体权能而具体化,比如所有权可化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请求权等权能的集合,可以讲,正是权能对抽象权利的条块分割,才使享有各项权能的当事人获得了精确的行为准则,也使依法裁判有了可靠依据。权能是通过法律关系实现的。以权利义务为要素构造的法律关系往往限于属于“冷静而有区别的形式性的明令禁止和利害调整,它是以数学性正确度而明确严密的构成的”。[9]故此,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得以互为界限。[10]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架起了权能分离的桥梁,权能分离又蕴涵着创设新权利的契机,其中新权利(limiting right)起着限制原权利(limited right)的作用,如果新权利与原权利发生冲突,则新权利居于优先地位。[11]这一优先法则确立了两项权利之间清楚的边界,消除了他物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之间潜在的冲突,并成为二者和谐相处的保障。权利与义务相对而又以责任为保障,学理上认为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建立的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以权利责任为内容建立的是第二性法律关系,由于民事责任坚持恢复原状为最高原则[12],后者无非是前者的转化。故第二性法律关系可以使第一性法律关系达到同样的清晰度。欲达权利变动的效果往往非经法定公示要件(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动产物权以占有)而不可,公示以及由此产生的公信力使权利界限得以众所周知,从而权利界限客观上满足了捍卫当事人的自由与保障交易秩序的双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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