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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四)公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由于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如果二者间单独存在或没有一定的联系,都不能认定为公证赔偿。

    在法学理论中,特别是在侵权法的理论中,究竟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学者们众说纷纭。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对立的学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The Equivalence Theory)又称“相当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最初为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Glaser)于1858年所创。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流行最广的因果关系学说。该学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由于缺乏任何一个条件,损害都不会发生,因而各个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这种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或缺的客观可能性,就可以确定因果关系。简单说,就是以在相同条件下有发生同种结果的可能性确定因果关系。

    具体到作为公证赔偿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来说,笔者认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因为公证人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民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公证行为与公证损害之间往往是一种间接的、或然的因果关系。若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公证赔偿将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这与现代法治加强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弛的,也不利于公证行业建立自己的信誉。在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就是要求只要公证行为能成为公证损害的相当原因,即在相同公证行为下有发生同种损害的可能性,便已经具备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即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只要能证明其可能性,而不需要证明其必然性就可以了。

    以上的4个构成要件在认定公证赔偿责任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像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如果缺少了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任何一项,就不能确认为犯罪一样,在认定公证赔偿责任时,如果缺少了上述4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就不可能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加入 WTO 后公证工作之应对我国于去年10月已成为 WTO 的正式成员国。从长远看,中国的法制建设将表现出一种国际化的倾向,公证工作也会面临新的问题及应采取必要的对策。

    公证工作要顺应形势提出对策

    虽然我国在世贸组织提出的时间表内入世,但世贸规则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经济方面与我国法律法规发生了新的矛盾和冲突。为此,我国将会出台一系列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以适应外部环境,理顺国内的关系。这对于公证工作,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第一,入世后,由于和国际市场接轨,大量外资涌入,合资、独资等企业将会大量出现,由此会出现大量法律问题,必然包括公证工作问题。外企、外资十分重视法律及公证,我们必须迅速熟悉这一领域,开拓证源,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保证外商在中国有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公证人员应与国外同行多渠道地进行交流、学习,充分了解国外公证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二,国内企业经济的发展将与世界接轨,国内企业将面临大量涉外经济工作,我们要为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服务。入世后,中国企业必然与外企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国际贸易争端在由世贸组织仲裁机构处理前,中方必须提供充足的法律及公证文书。因此,我们如何运用国内外法律为中国企业和当事人服务,这是必须研究的新课题。

    第三,入世后,为了保证不使国有资产流失,要为国有资产提供法律保护。公证工作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证明国有资产使用出租的年限、范围及其他公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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