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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

    让接受捐赠的人付出代价,是要求他们在享受权利时,履行适当的义务。有人担心这样做会产生道德风险,但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国家的严密管理而降低。我们不应因为怕道德风险,而让捐赠者的家人遭受双重打击。毕竟,捐赠器官者在侵权法上讲是受害人同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理论,也是应当受偿的。

    3、社会公平观念的需要。

    不难想象,当一个人到了要出卖自身器官的地步时,他已经穷困潦倒或者困难到了何种程度。法律法规中设置禁止性条款,其目的最终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众的权益。但是,就在社会正义得到维护公众权益得到保障的背后,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无疑也将对另一部分人的权利构成限制和约束。如果推进强制捐赠器官,让一些人专门获益,而使另一些人却仅有受损的事实,这不但是不公平的和不公正的,也会有损社会正义。

    所以,对于器官捐赠来讲,有人无偿捐献当然应当鼓励,但是,为避免因此容易造成的对捐赠者的不公平。应当允许在国家的有序的规制下的有偿捐献。

    三、目前器官捐赠的立法以及我国应如何立法

    (一)立法的必要性

    现实的需要呼吁立法的出台。目前世界上,美国在器官捐赠和移植方面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使美国的器官移植医学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使许多本来难以康复的病人得以恢复健康,使许多不治之症患者有了生的希望,并且使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目前, 我国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虽然已达到世界水平。但是, 器官移植供体的严重缺乏, 且质量上没有保障, 都显著制约了我国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医学的发展。

    但是,由于器官移植所需的材料来源于人体本身,跟传统的民法、刑法发生了冲突,至今器官移植的研究和临床应用均在法外徘徊前进,缺乏法律的良好保护和有效调整。

    所以 , 我国人体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 一是解决器官移植供体严重缺乏问题的迫切需要 ; 二是保障和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依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迫切需要。[25]

    (二)器官捐赠的立法现状

    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有关器官捐赠的法律,可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相继出台了不少的地方立法。

    2003 年 8月2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6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这部法规是国内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广东省广州市在2001年1月出台了《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在2001年3月1日施行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贵州省贵阳市在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山东省在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 《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器官捐赠应当注意的问题

    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和我国的地方立法,我认为不管是器官无偿捐赠抑或是器官限制性的有偿流转,在理论上来讲都是不存在什么障碍的,关键是如何操作的问题。我们立法时应当十分的慎重,应当综合考察各国的好的经验和我国地方立法的成功案例。权衡社会利益、道德观念和捐赠者的利益。做到既不违背公序良俗,又能保护捐赠者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

    由此,我认为我国的器官捐赠立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器官捐赠自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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