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越位问题(7)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4]龙宗智教授认为:“顺城区检察院的做法,是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打了一个法治范围内的擦边球”。参见龙宗智:《“零口供规则”意义何在》,载《南方周末》,2000年9月28日。
[5]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的指示、指挥权。
[6]实践中,尽管有人常常抱怨检察机关监督不力,但这一问题只能从立法、执法上加以解决。
[7]如河南、广州等地。
[8]如黑龙江、江苏、上海、河南、福建、天津等地许多法院纷纷效仿连云港市的改革经验,先后进行了指定管辖改革试点工作。不仅如此,我们从最近的几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了解到,这次改革已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倡导,看来指定管辖改革将会继续深入开展下去。
[9]也许是改革者们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由政法委牵头,召开公检法司协调会,联合下发红头文件而后执行”成为这项改革的理想模式。
[10]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1999]122号文件。
[11]河南省实施的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模式。
[12]连云港市实施的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模式。
[13]上海市实施的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模式。
[14]黑龙江省实施的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模式。
[15]这也是造成我国“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16]陈瑞华教授将公开分为形式上的公开和实质上的公开,其中形式上的公开是审判公开,而实质上的公
开是指裁判的透明性。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第30-58页。
[17]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隐形法律”、“隐形程序”或许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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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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