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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司法改革(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总之,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当根据各种不同情况,灵活多样,不应一刀切,一个模式。可是,现在有些改革,比如法庭的布置、法官的服装等,上下一样,没有区别,可能不太切合基层实际,有脱离群众之嫌。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能完全套用于各种审判活动,但也不应简单否定。比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案件大多是老百姓的一般民事纠纷,没有特别高深的法律问题,可以平民化、广场化一些,以减低司法成本,让百姓更易接受。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法律专业性较强,则可以正规化、剧场化一些。

  四、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体制?法官?

  司法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如何突破?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谨慎选择的问题。

  如果我们把司法比作一台电脑,司法体制好比电脑的硬件,法官好比电脑的软件,老百姓好比电脑的用户。这三者必须相互匹配,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如果电脑硬件配置很低,软件再好也无法运行。如果硬件配置很高,而软件跟不上,也发挥不了作用。如果电脑硬件、软件配置都很高,但用户不会使用或者使用功能单一,也起不到应有作用,造成资源浪费。

  当前,司法改革在提高法官素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提高了录用法官的门槛,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等等,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体制改革没有跟上,不能适应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需要。比如,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地方控制,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结果变成了“属于地方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官素质再高,也难以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由本级人大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本级人大监督,据此,许多地方开展了“个案监督”、述职评议等做法,并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个别地方搞了监审团、听审团,使司法难以真正独立;再有,现在审判工作行政化色彩十分严重,重大案件仍然是层层审批,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现象依然严重,法官基本没有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都需要加以改革。但是,如果在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还没有形成,法官职业道德体系还没有建立之前,就匆忙对这些影响司法独立的体制作彻底的改革,司法腐败问题则可能更加严重,司法就会更加没有权威。因此,司法体制改革与提高法官素质,必须相辅相成,使两者保持同步。

  关于司法体制如何改革,学界已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从最容易做到的开始。具体讲,可以考虑分两步走:

  第一步,调整案件管辖,即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管辖原则:1、凡原被告双方同在一个市或地区内的案件,一审仍由基层法院受理,二审上诉到共同的中级法院。2、凡原被告属于不同的市或地区,但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一审由市或地区的中级法院受理,二审上诉到共同的高级法院。但较轻微纠纷案件,一审仍可由基层法院受理,以减轻中级法院的压力。3、凡原被告双方不属于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受理,二审上诉到共同的最高法院。但较轻微民事案件,一审可以由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管辖调整后,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大量增加,为此,需要充实最高法院的审判力量。为了便于群众参加诉讼,可以按大区设立最高法院分院,负责受理二审民事纠纷案件,并负责死刑复核案件,将现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以统一全国死刑的量刑标准。

  第二步,在第一步改革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践情况,再对司法体制作进一步改革: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和财政管理,将现行的四级法院分别由四级管理改为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即由中央负责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人事和财政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人事和财政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调整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设置,使之逐渐与行政区划相脱离,按照便民和精简原则划分司法区,按司法区设立法院。二是,法院设置改革后,对案件的管辖再作进一步的相应调整。从实践看,最容易受地方干预的案件,主要是民事和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原被告是否同一地区,确定共同的法院管辖。比如,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民事案件,都由中级法院受理,这样二审就可以上诉到由中央管理的高级法院;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较大民事案件,一审即由高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由于被告是行政机关,为了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基层法院应限于受理以乡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其他一律由中级以上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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