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二、审判公正和审判廉洁的法官职业要求需要高薪制

  公正和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廉洁司法才能司法公正。防范和消除裁判不公和法官腐败,建立起保证审判廉洁和司法公正的审判工作机制,是近年以来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教育,惩戒法官的违法腐败行为,增强法官的司法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法官的自律能力,完善各种审判管理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对防范法官腐败行为,保证法官审判公正廉洁确实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对比一下,把我国法官和发达国家的法官放在同一平台上比较,就会明显而强烈的感觉到:高度经济发达背景下的高薪制对职业法官的滋润与促使法官对法官行为有力的自律和约束。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很高的社会地位的同时,都实现了法官高薪制,法官的工资比国家公务员普遍都高。比如,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工资高于内阁总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的工资相同;英国高级法官的工资高于政府大臣;德国的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工资,相当于高级公务员工资的最高额,泰国地方法院普通法官的工资与县长工资等额。社会地位尊崇和高薪制,使法官们视法官职业为荣耀,又促使法官去自觉维护这份尊荣又具高收入的职业,而蔑视那些亵渎法官职业荣誉的各种腐败龌龊行为,提高了法官面对金钱诱惑的自律力,有力抵制和减少了腐败。相比之下,我国法官的工资额要低得多。受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影响,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在低薪制下的工资不能足额发放,部分法官妻子下岗,子女上学,养家糊口都感到困难。这种情况下,法官在法定收入之外获取金钱的欲望就会膨胀,自控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影响。在特定情境下,受到外界的诱惑时就守不住廉洁而滋生腐败,导致审判不公。剖析我们法院系统中个别高、中级法院院长级领导腐败案,基层法院法官腐败案的形成过程,原因固然甚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工资低廉。高薪是不一定能养廉,但低薪必不足以养廉。低薪之下难以抵制和减少腐败。

  依此,可以说对于我国的法官在施之以经常性教育措施过程中,进一步给予法官较高的工资待遇,对保证审判公正和廉洁是必要的,是一种不失为标本兼治的措施。给予法官高工资,是对他们承担的需要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才能完成的复杂而又艰辛工作的赞许和肯定,也是对他们在社会中地位的尊重。没有一定的经济地位,法官在社会上就不可能拥有一定的尊严和威信,作为司法者的法官没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威望和尊严,法律权威和依法裁判的公信力也一定会受到影响。给予法官较高的工资,一方面,会激励和吸收高法律素质人才从事法官职业,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为法官的司法公正和廉洁提供有力保障,也彰显法律的权威。

  三、法官队伍少而精,是法官高薪制的必经途径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受国情和体制所定,即使将来经济发达起来,也未必能实行法官高薪制。我国《法官法》的起草过程中,曾提出过法官工资适当从优“的议案,但终未被采纳。为什么﹖或许这方面的原因是主要的:一方面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还没有能力负担法官的高薪;另一方面是现有制度下的法官该不该拿高薪。实行法官高薪制就要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如何解决,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从精、专、强三方面优化法院人员结构,即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要少而精,审判辅助人员要少而专,执行人员少而强,精简现有的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素质。这样,法官人数减少了,财政负担总量减轻了,法官的素质提高了,审判权也集中在精英法官手里,司法公正和效率有了可靠的保证。少而精,高素质,就解决了法官实行高薪制的两个问题:财政供得起和法官高薪值得配的问题。对于法官队伍的精简,在具体操作上可适用下列措施:(一)考核淘汰,把低素质不称职的法官分流出去,即使法官队伍人员的直接减少,也不削弱主要审判力量。我国法官人数对审判工作而言,目前还不真正是专业技术密集型的行业,而是人员密集型行业。据确实的资料数据表明,我国不仅是法官人数绝对额大,而且法官人数占国家总人口数的比例值也比美、英、法、德、日等国家高,更突出的是办案效率较之上述国家的法官工作效率低。工作效率低,有审判制度上的原因,也有审判人员承担了非审判工作影响审判效率的原因,但法官自身素质不高是一个重要因素。有学者认为,我国绝大多数法院普遍存在法官人数多,但业务骨干少的现实。因此,要将那些不具备法官业务能力的人从法官队伍中精简掉,把法院人员中过多的非办案岗位上的人员分流掉。虽然这会涉及到许多在职法官的利益,工作任务十分艰苦,但必须这样做,否则庞大的法官队伍和相当多低素质法官的存在,队伍素质无法大步提高,就会无法解决”供得起“和”值得配“的问题,就无法以高薪来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二)择优录用,让精英法律人才充实法官队伍。除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优选法官外,这方面有三个途径:一是广开新门道,通过专项资格考试审判技能培训,让向往法官职业的高等院校师资人员等高素质法律人才引进法官行列。二是借鉴外国经验作法,从律师队伍中选择优秀的律师任命为法官。从从事若干年律师职业的律师中选出法官,能保障法官有相当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法律职业经验。三是鉴于法官来源面窄,目前法官队伍年龄老化的实际情况,笔者还认为,从现在具有法律本科学历和一定法院工作年限的法院书记员中,直接经过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共同考核,选取优秀者授予法官资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