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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理解与限定(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第一,法官应当忠诚。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最高原则。首先,法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言行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斗争,并在司法中依法予以严惩。其次,法官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这是法制国家对法官的必然要求。“法官的眼里只有法律”。法官的审判只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因此,我们特别强调“法官应当坚决维护审判独立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无私无畏的品德,坚决抵制各种不当干扰,有为忠于法律不惜牺牲个人名利甚至生命的勇气”:“不得在公开场合对司法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进行负面评价(很难想象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不尊重的法官的能够公正适用法律),避免公众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把庭审作为法制教育的课堂,把法律文书作为法制宣传的载体”。三是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忠于职守,要求法官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所以,我们在《准则》中要求法官“在合议案件时应当独立发表意见,不得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模棱两可的判断,不得将应由自已认定、判断的事项推诿至审判委员会”:“对其所承办的案件不得随意中止或终结审判,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不得久拖不决”。忠于职守,还要求法官熟练掌握司法业务,这是法官的职业使命和职业技能的必然要求。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有厚实的文化底蕴,广泛的知识积累。渊博的知识既可以提高一个人的内涵和修养,又是胜任法官工作的重要基础。一名法官如果仅有满腔热情,而没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就会出现差错甚至造成不良后果。这时再谈忠于职守便没有了实际意义。因此,我们强调“法官应当勤奋学习法律及相关知识,掌握和提高作为法官应具备的渊博知识、娴熟技能和高尚的人格魅力”。忠于职守,要求法官在个人利益与司法工作产生冲突时,首先想到本职工作。我院有位女法官,母亲晚上突然去世,她此刻却想到第二天的排期开庭,及时与单位沟通,保证了准时开庭。我们认为这是忠于职守的最好表现,对此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在法官中产生了强烈的震动。当前,加强法官的“忠诚”意识教育,必须教育法官对法律应有坚定的信仰和信念,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带动其内心严格的自律理性,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才会孜孜不倦地去从事这一职业,在案件的处理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

  第二,法官应当公正。这是对法官最根本、最核心的职业道德要求。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必须公正无偏。否则,法官作为公民权利守护神的地位便不复存在,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可以说,法官的全部道德规范都是围绕公正这一基本要求展开的。要实现公正,法官首先必须具有司法良知。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法官必须对他人和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弱势力群体的利益抱以最大的关注,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运用裁判手段维护社会公理。良知可以使法官把握住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在法律运作中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我们在《准则》中明确提出“法官应当具备司法良知”。其次,法官必须维护程序正义,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准则》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公开”以及“不得自审自记”等等。这些都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在价值多元化时代,法律具有中立性。西方法学家认为,“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应当与处于两个底角点的当事人保持等距离。因此,我们要求法官“必须严守中立,公平对待当事人及其利益,不得有任何偏见和歧视,不得为一方当事人出谋划策”:“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必须公允,避免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诉讼理由,使其获得不当法律帮助”:“法官应当避免在庭审以外的任何场合单独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当接触”:“法官之间不得相互打听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或传递诉讼材料以及下级法院法官不得与当事人一起为案件向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说情”等等。为了严格落实回避制度,确保程序公正,我们要求法官在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回避规定的同时,在遇到诸如“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办理案件时,在案件尚未成讼前曾接受过一方的咨询或公开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过评论时,在对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隔见或意见时,在曾参与过本案某一审级的审理时”,也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我们认为,“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即公正需要“表现”。庭审中,法官的一种审判风格,一个表情,一种着装,甚至是一种坐姿,都会影向到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理解。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就巳在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之中得以体现的。三是必须实现实体公正。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兼听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不得先人为主,主观断案”。四是必须避免司法拖延,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低下,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和诉讼投入,而且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或者说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案,非法定事由不得拖延审理期限、拖延裁判文书的起草与送达、拖延上诉材料的移送”等。加强法官的“公正”意识教育,必须教育法官牢固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使我们只有百分之一的错案,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是百分之百”。如果造成当事人对法律、对司法“哀莫大于心死”,法官将无颜于法律,无颜于人民。唯于此,才能使法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公正的心态,永远追求公正。同时,对故意“失正”的法官,要借鉴“唐人治吏用重典”的经验,加大惩处力度,调离审判岗位,甚至清除出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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