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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理解与限定(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第三,法官应当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与廉洁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高公众对司法乃至政府的信任,保持法官的内心高尚与自重。因此,法官必须具备廉洁的品质,应当耐得住寂寞和清贫。包括不收贿纳礼,不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及亲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和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吃请享乐活动,不允许亲朋或其他社会关系对其裁判行为产生影响以及远离商业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等。虽然法官尚没有过于丰厚的物质保障,但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必须和其他社会群体保持一定的距离,包括不发生不当的利益关系。“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句名言的作者-英国17世纪的哲学家、大法官培根,在他步人事业顶锋时却涉嫌受贿被起诉。培根的名言以及他的受贿丑闻,为今天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同时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教材。

  第四,法官应当文明。表面看来,这虽然不涉及法官工作的实际性问题,但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表面与实际、形式与内容,历来都是对立统一和有机的整体。法官文明的言行举止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信赖感。因此,法官群体应该是文明之师。当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不文明的言行反映强烈。我们经过认真剖析,有损法官和法院形象的言行举止主要发生在执行公务中和八小时以外。因此,我们制定了法官文明用语及忌语,以规范法官的言辞,树立法官文明的形象。同时,强调了法官在执行任务时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在执行公务时言行举止应当得体,不得出现有损法官形象的言行”:“不得在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饮酒”:“对待当事人要文明,心态平和,以法服人,不得对当事人有冷淡、蛮横、生硬等态度,不得训斥、推搡甚至打骂当事人”。我们注意到,有的法官在八小时内能够勤恳敬业,言行文明,但8小时之外的情趣却不高,行为不检点。我们认为,一名法官如果在八小时之外生活情趣低下,在邻里和社区生活中不讲文明,甚至横行霸道,那么,社会公众对这位法官公正司法的信心就会动摇甚至丧失。因此,我们在《准则》中规定“法官在八小时外应文明、检点、高尚。做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范,远离可能使公众对其品行产生疑问的场所”:“法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邻里之间和社区生活中应当避免可能有损法官形象的言行”。

  第五,法官应当严谨。有人这样说过,一个谨慎的人未必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一个完全不谨慎的人将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从而不适于担任任何信赖的职位。作为一名法官更应当严谨。因为法官的形象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如果一名法官能够做到谨言慎行,保守秘密,使其一言一行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仅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其产生信任感,也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律、对社会的正义性充满依赖,就能在公众中树立起一种权威,从而使法官所代表的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否则,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我曾接到过投诉,反映本辖区一个法院传票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当事人连夜乘车按时到庭,却被告知因开会推迟开庭,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因此,我们在《准则》中特别强调“非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推迟开庭或延迟开庭”。针对有的法官庭审时随意接听电话或中途离庭的问题,当事人对此也非常不满,认为法官不认真听审,不尊重当事人,也未必能够公正审理案件。为此,我们强调“法官在庭审时应当关闭BP机和手机等通讯工具”:“庭审时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位或中途离开法庭”以及“在庭审时不得思考、办理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无关的事情”等。有的法官有意或无意中,向当事人泄露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意见,扰乱了审判秩序。我们对此,严肃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具有权威性,法官的话也同样具有权威性。但有的法官平时的言语不注意,给审判活动造成被动。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在公开场合议论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对其他法官审理的诉讼中的案件,不得随意为当事人解释法律问题以及对处理结果表态”:“不得在公开场合议论下级法院、本院和上级法院裁判的案件或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不得随意评价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建议当事人辞去或更换代理人”等。我们还发现个别法官在公共场合利用法官身份搞特殊,如在排队购买车票时,经常以执行公务为由提前购得车票,无紧急公务却在闹市区随意鸣警笛开车等。社会公众对此甚为反感。为此,《准则》规定“法官在社会活动中或在公共场合,不得利用法官的地位获得与众不同的优待。有的法官在起草法律文:书时不严谨、不细致,经常出现错字、别字、漏字、标点符号乱用以及书写格式不规范等情况,使诉讼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为此,我们强调”法官在起草法律文书时应当细致、严瞳,不得错误引用法律条文或出现错字、别字等“。为保证这一觇定能够落到实处,我院实施了肋n强诉讼文书管理的规定》,明确提出裁判文书中严禁使用校对章,对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约,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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