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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几(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一)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机制不完善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中,除了少数基层法院对法警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司法警察还没有进行编队管理外,大部分法院已经对司法警察实行了编队管理。但是在一些人民法院中,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法警队伍在进人方面把关不严,标准不一,致使司法警察队伍警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这一现象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司法警察任用条件严重相悖离(这一现象在基层法院比较突出),从而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带来了难度。就目前而言,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较差、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在结构和质量上难以完全适应审判保障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另外,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司法警察基本上是块块主义,各自为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训练要么疏于指导,要么指导流于形式,这也是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不能正规化和系统化进行的原因。

  (二)司法警察警务正规化训练的机构与设施不健全

  没有专门的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机构和健全的警务训练设施,是直接遏制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重要因素。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系统没能设立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专门机构,致使许多法院对司法警察只能是“自用自训”,这使得大多数法院的法警训练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严格正规的训练规划与方式,导致警训具有分散性、临时性和非系统性。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很多法院法警训练经费不足,或根本就没有这项开支预算,或者是虽有训练经费但不能做到专款专用,这些都造成了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很多法院司法警察“有警而无训”、“有训而无果”或“有果而不终”。比较常见的情形是,虽然也有不少的司法警察在入警前进行了岗前培训,但上岗后苦于没有训练条件和经费,业务技能和警务专业知识长期得不到更新与滚动提高,自然很难适应司法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审判服务保障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

  (三)用警与训警之间存在着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多元化,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也日趋加快,人民法院正在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职能机构,其审判与执行工作也日趋繁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受案数量统计报告,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队伍人员数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所受理和解决的各类型案件总数却呈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日益繁重,使得各类型案件对法警的使用频率和使用广度也在急剧增加,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司法制度锐意改革的今天,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的服务职能不断拓展,警务保障任务也日趋繁重,自然而然便形成了审判工作用警不断增加和警力有限之间的矛盾,于是便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即司法警察队伍“绷紧神经”保障了审判用警的需要,却不再有充分的时间对队伍自身进行正规化的警务训练。因此可以说,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也是制约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目前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所面临问题的对策

  如何搞好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警务训练,是各地法院司法警察同行一直以来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在这一问题上,不少人民法院和法警工作者对此也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作出过不懈的努力,编写了不少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方面的教材。如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司法警察训练教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写的《司法警察必备》等,这些教材内容详实,理论联系实际,为司法警察警正规化务训练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操作规范。但不能否认的是,法院司法警察的正规化警务训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要切实搞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除了上述操作规范的制定外,还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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