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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7)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第五,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以曾经遭到刑讯逼供为由当庭翻供时,法官常问的一句话是:你的证据是什么?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被告人因拿不出证据,只能以失败而告终。这也就是说解决刑讯逼供等问题存在一个举证难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何家弘教授对此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此观点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是一项非常可行的证据制度。在我国,被告人与公诉人的诉讼力量对比悬殊,后者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优势。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的侦查活动处于比较秘密的状态,侦查过程往往是封闭的,外人几乎无法介入,而侦查人员为了自保肯定不可能为犯罪嫌疑人留下刑讯逼供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要被告人提供证据真有点天方夜谭。提出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二者地位悬殊的状况,另一方面改变被告人举证难的困境,从而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当然,对于有经验的侦查人员来说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进行刑讯逼供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在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时,侦查人员就知道如何使自己不被追究责任。但是,我以为举证责任倒置与原来的举证责任相比更可行。侦查人员是比较有经验的,也是自保的,他不可能轻易地为犯罪嫌疑人留下其实施非法行为的证据,他总是千方百计地使自己的行为看起来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要由被告当庭提出证据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而在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下,这就更加的困难重重。而如果由侦查人员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虽然从表面上看比较容易的,但实际上他要真正掩盖自己的丑行并不那么轻松,这样就有利于限制其非法行为,从而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将关押犯罪嫌疑人与提审分为两个不同的部门,犯罪嫌疑人一旦从关押场所被提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中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并交给犯罪嫌疑人一份留存。这样既可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又可解决犯罪嫌疑人举证难的问题。

  (二)观念更新

  第一,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我国当前防范刑讯逼供不仅应着眼于诉讼制度的完善,还应重视诉讼观念的更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认识程序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应批判“程序工具主义”,认识到程序不仅有发现实体真实意义上的工具价值,也有实现程序正当化意义上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应重塑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认识到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对实体权益的保障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也就是要保证程序公正。刑事诉讼不仅应控制犯罪,也应保障人权,法本身的价值就在于正义、自由、公正、程序等。

  第二,正确定义犯罪嫌疑人,转变工作态度。犯罪嫌疑人只是有犯罪的嫌疑,但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罪犯。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所以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应将犯罪嫌疑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对此,我以为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侦查活动。目前,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总是积极寻求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往往忽略对其有利的证据(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注意收集全面的证据,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和不利的证据)。如果从寻求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的角度出发,会是怎样的结果呢?根据否定之否定原则,侦查人员在不断的否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同时也正是在不断地寻求肯定的证据,其效果与目前的办案原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立足点不同,后一种方法是站在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角度,不仅没有影响办案,反而是既查明了事实真像,又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第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完善我们的制度,不断更新我们的观念的同时,应注意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工作体现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能力,而不仅是专业知识。专业知识过硬并不等于就可以当个好警察、好法官,有时法制、人权等观念显得更加重要。所以,这里所说的素质不仅是专业上的,还包括对人、对物、对工作的态度及负有公平、正义和爱心。司法工作者的素质的提高,不仅可以影响个案的公正,更重要的是对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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