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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8)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四、结语

  21世纪是注重人权、保障权利的一个崭新的时代,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均在为此而努力,表现在刑事司法领域就是积极寻求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低下,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根源,严刑峻法亦有着几千年的历史。虽然在人权保障方面,我国已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司法实践的现实告诉我们:在这方面我们仍旧存在很大的不足,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合理的规定,需要不断地完善,我们的司法理念还较落后,需要不断地更新。然而,要想在短期内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方面的根本转变也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要坚信,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是必然的,我们需要的只是时间,需要时间来完善我国的各项立法,需要时间来转变有着沉重的历史渊源的司法理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世界的不断接轨,各方面制度不断完善,我们是可以成功完成这项使命的。

  注释: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34条规定,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2] 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

  [3] 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

  [4] 人权的三个资格条件是:生命、人格、平等。 参见万鄂湘《人权的整体概念》原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性科学版)》1993年第5期,转引自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5](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辩护制度》,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3月,第432,433页。

  [6] 徐静村、孙长永著:《中国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引自《中英刑事诉讼研计会论文集》(中英文),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

  [7] 美国《国际百科全书》第26卷,1978年,第869-870页。转引自陈云生著《反酷刑—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第28页。

  [8] 王钢平主编:《刑讯逼供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9页。转引自陈云生著《反酷刑—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32页。

  [9]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10] 1986年我国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11月3日正式在我国生效;1988年10月5日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1] 房保国著:《你有权保持沉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8页。转引自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2月版,第175页。

  [12] 曾耀林著:《简论沉默权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人民司法》1999年第6期,第38页。

  [13] 此四句话的原文: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ptesent during questioning.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tney,one will be appointed at no change to assist you during puesti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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