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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通过两个案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案例一:甲法院受理一劳动争议案件,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甲法院在未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情况下,将案件直接移送到乙法院。而案件中的原告却主张管辖权异议,不同意案件在乙法院审理。

  案例二:A区法院受理一财产纠纷案件。被告利用原告的资金购买A区房产一处,原告遂到A区法院起诉。被告以其户籍所在地位于B区,经常居住地位于C区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案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A区法院经调查,认定被告所提供其经常居住地为C区的证人证言系其嫂提供,两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该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此期间,被告提出要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A区法院答复“本案是法院依职权移送至B区法院,不存在上诉问题”。案件移送至B区法院后,被告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已对A区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该管辖权争议处于上诉程序中,未得到终审裁定。所以,贵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并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C区法院管辖”。B区法院经调查后,支持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C区法院。C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B区法院“将该案直接移送C区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区法院随提请上级法院为本案指定管辖。

  二、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两起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案件一,甲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乙法院后,原告是否还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乙法院是否有权就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而再次将案件移送?案件二,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A区法院是否还可以依职权移送?如有权应符合哪些条件;是否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绝对排除法院的依职权移送?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举出证据主张自己的请求,原告是否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进行抗辩?被告向A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支持了其主张将案件移送,被告再次向B区法院提出管辖权是否准许?B区法院是否还可以向C区法院移送?分析归纳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

  (一)管辖权异议提出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依据该条规定,对管辖权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包括:诉讼原、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人以及第三人。但是,由于当事人身份、诉讼地位的不同,他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也会有所不同。下面,逐一分析。

  1.原、被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在诉讼实务中,原告起诉时通常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以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为由驳回其诉讼,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多为被告。但是,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原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法院依职权或基于他方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确定管辖法院的。同理,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答辩,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不应接受申请,除非法院依职权或基于他方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确定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同时法院确定管辖是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的职权行为,这体现了立法精神中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结合。但是,被告确有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是否应当对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对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76条关于期间的规定,允许被告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以保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此外,对人民法院于答辩期过后追加的共同被告,也不应以答辩期已过为由而取消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是应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让其考虑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2.共同诉讼人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共同诉讼人作为当事人,当然拥有管辖权异议申请权。由于共同诉讼人又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所以在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后续程序会有所不同。当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由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应当中止审理。这样,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了所有必要共同诉讼人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中止审理。当部分普通共同诉讼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由于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而非同一,法院可以将该当事人的诉从普通共同诉讼中分离出来,仅就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其他诉讼仍合并为一诉继续依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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