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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判决不当对执行工作的影响(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三)主管案件的院、庭领导对案件的审批把关不严,是导致带有“毛病”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难以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案件的审批,院、庭领导因分管庭室工作过多,无暇顾及,思想上往往认为案件已经过审判合议,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忽视了详细审阅,从而使本有问题的法律文书进入生效期。为执行工作埋下了“祸根”。

  (四)片面适用法律,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不尊重客观事实,放弃本质分析,因而使判决或调解的结果脱离实际,造成裁判不可执行。

  三、对执行工作造成的影响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凭证,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法律文书的每一句每一字,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文书的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执行,关系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近年来,由于案件判决不当或法律文书错别字多等原因,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一是法律文书中错别字的存在,不仅失去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在执行中易引起双方当事人各说各的理,断章取义,互相争吵,使执行工作陷入窘迫的境地。二是涉及执行行为(如判决完善合同,夫妻双方投标经营摊位)的案件,由于合同产生的案件必须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旦一方未能达成承诺,合同就无法签订。执行完善合同的案件也如此,一方不愿意继续完善合同,案件便无法着手执行,如果强制执行也违背了合同签订的双方自愿原则。夫妻投标经营权的案件也是如此,由于判决双方投标是法律行为,并非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在执行中,当一方不同意投标时,案件就感到束手无策。三是判决内容与实际执行标的物不相符的执行,由于一方当事人坚持依判决内容执行。实际只有8件的执行物,判决确认10件,使执行工作无法满足双方要求,使执行工作被迫停止。四是超越职权范围的判决案件。被执行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完成其某种行为,而申请执行人要完成的行为则是由行政职能部门完成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的时间内不完成某种行为,应对其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因此,致使执行工作举步维艰。前述某市储运公司诉陈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就是一例,此案由于判决不当,被执行人一直向省、市人大、中院提出异议,多次对本案的执行纠缠不休,至今无法执结。五是超出法律规定或不合情理的调解案件。由于计算利息或支付的款项不合法,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其异议又是客观实在的,合理合法的。因此,案件只能“搁浅”,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既延长了执行期限,又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几点建议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对执行工作的影响,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力求全面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知识),提高政策水平,扩大法律知识面,增强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知识和经验。

  (二)完善对案件的审判和管理制度,主管案件的院、庭长,要认真负起监督作用,严格把好质量关,真正建立起错案追究制度。

  (三)案件的主办人员对法律文书要认真负责,反复核对,特别是对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要逐字逐词逐句进行推敲,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四)完善执行案件的审查制度。各级法院应对执行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形成制度,对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应严格地报院长审批,并重新提起再审。堵住不合格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减少执行中的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从而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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