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之完善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解决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能够给我们选择的空间和出路就是进行改革,通过改革,实现法官“精英化”。就改革的模式而言,鉴于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笔者认为,既不能照搬国外,也不能自我封闭。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走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之路。

  (一)重组法院工作群体,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由于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法官职务序列与非法官职务序列界限不清,导致法官职位泛滥。目前,我国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审判案件的。全国各级法院在审判岗位工作的审判人员大约仅占全体审判人员人数的15%左右。而且,大约占在审判岗位工作的审判人员总数20%左右的院、庭长基本不承办具体案件,此外,审判人员中还有近20%的人从事执行工作。真正在审判岗位工作并承担各级法院绝大部分案件审判的法官不足全国法院干警人数的三分之一,而且其中助理审判员占有一定比例。我国法院的这种岗位设置情况带来的一个明显弊端就是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长期超负荷运转,即令是全力以赴,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也难免受到影响;相比之下,在其他岗位工作的人员则可能是无所事事。近几年来,各级法院普遍感到人手不够,要求增加编制,但人手不够实际是办案人手不够,但增加的编制却大多用在了非审判岗位。因此,要实现精英审判,首当其冲的应当是规范法官的岗位设置,从根本上改变在法官岗位设置上的随意性做法。具体做法是重组法院工作群体,将法院工作群体设置为法官、执行官、法官助理、书记官、公务员和法警六个序列,合理配置每个序列的审判资源。这些制度的解决和完善是创建“精英化”法官的基础性条件。更重要的是,这几类辅助人员的改革为我国法院工作人员的分流开辟了重要的渠道。

  1?狈ü傩蛄?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真正主体,在法院工作群体中,法官处于核心位置,保障法官独立、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应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高素质、有威望的法官只能是精英型,而不应是大众化的。所以,应下大力气改变现行法院工作人员构成状况,努力创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一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法官的编制;二是除少数特殊岗位外,不宜再将非审判岗位的人员任命为法官;三是通过法院机构改革,撤并部分审判庭,进而减少审判庭行政化官员的职数。四是适当减少院、庭长副职的设置,增加法官职数的设置。可以考虑每个审判庭只保留一名庭长,除处理少许的行政事务外主要参与案件的审判。当然行政事务也可以由资深法官定期轮流主持管理。

  2?敝葱泄傩蛄?  从工作性质上来说,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相比较,更带有行政性的特点,对这一部分人员在法律业务素质方面的要求与对审判员的要求显然应当有所区别,并应当确立不同的任职资格。

  3?狈ü僦?理序列  本文探求法官遴选制度的目标是朝着“精英化”审判方向迈进。精英审判意味着法官数量大大减少。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受案数量逐渐上升的形势下,这必须以法官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为前提。法官工作效率的提高,除了要求法官高素质外,还必须配备必要的司法辅助人员,其中法官助理尤为重要。在有些国家,一名法官常配有2-3名法官助理,这些法官助理帮助法官做了大量的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不同于现在的助理审判员,他们没有审判案件的权力,只是法官个人的助手,主要协助法官做一些审阅诉状、归纳案情、起草诉讼文书之类的工作。

  4?笔榧枪傩蛄?  在我国法院,书记员一般是担任助审员、审判员的必经台阶,而提助审员、审判员则是书记员的直接追求。有必要专设书记官序列,把书记官分为见习书记官、书记官和高级书记官,并设书记官处进行管理。实行书记官终身制,书记官一般不能晋升为法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