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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沿革、现状与改革思路(8)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4、陪审员的监督、奖惩: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那么,享有同等权利的同时,是否应当向法官一样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是否就应该接受相应的监督呢?我认为: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还是一种权力。是权利就要得到保障,是义务就要自觉履行,是权力就得接受监督。在我们有相关法律保障陪审员的权利之后,如何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监督其正当行使权力就显得尤其重要了。特别是权力的监督,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一旦得到落实,如何确保其不被利用、不被腐蚀,同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急迫任务。否则,因其与法官相比受到小很多的限制,就会带来新的甚至是更严重的问题,对此我们不能不给予足够的警惕。此外,因为陪审工作的特殊性,陪审员的工作也是相当繁重的,如何激励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认为:鉴于陪审员的产生和管理分别属于人大和法院,可以考虑由人大定期对参与案件陪审工作相对较多和参与大案要案审理的陪审员进行检查,即由人大行使监督陪审员的职权,另外由人大和法院共同考察陪审员的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与批评。

  (三)对陪审案件的规定

  1、陪审案件的范围:三大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对于陪审案件的范围的规定应理解为仅限定于第一审案件,但是否第一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都适用陪审制度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应是肯定的。但是对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制又是不现实的,因此对案件应当进行取舍,考虑多方面因素我认为: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适合采用陪审制,并且此种案件是否采用陪审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听取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意见,如被告人或当事人要求,法院不得拒绝采用。这是因为陪审制度为保障人权而生,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是其应有之义。并且在今后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某些特殊的二审案件适用该制度。

  2、陪审案件的数量:前面曾经对这一问题有过涉及,在此只想强调一点,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能力强的陪审员可以适当多参与案件的审判,毕竟提高司法效率同样是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但一定要注意尺度的把握。防止对正常的司法秩序产生负面的影响。

  (四)其他方面的协调与配合

  庭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协调:要使陪审切实有效,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判的现象,还需要诸多制度的协调,如陪审法庭的审理与判决的权力得到统一,为此就需要在陪审案件中尽可能落实当庭宣判等庭审规则,防止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做法,这样才能使陪审这种审判方式为社会认可,使司法判决在民众中更具公信力。

  其他方面的配合:社会各部门都要积极配合,要推选素质高、能力过硬、责任心强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财政部门、陪审员工作单位等对此更要予以支持,从各个方面支持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减轻他们的负担,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熟悉案情,以便更好的参与审判工作。

  七 结语

  在出于偶然的兴趣写了这篇东西(我不敢将其称为文章)之后,我认为陪审制度在走过目前的困境之后必将以今年4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为契机,经各方面共同努力,在今后将更加完善,更有活力。此外我深刻的认识到:自身知识结构和视眼的有限使我如同一只无知的青蛙,而由于种种原因所导致的手头资料的有限更使我好像一只无知且在井底的青蛙,但即便只能通过有限的井口去观察法学无边的天空,我依然愿尽力去真实的描绘我的所见,无他,只求客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民商经济法学院·曹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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