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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司法质量评估体系问题的调研报告(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针对性。所评估的重点应当是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当前办案过程中常见的“不标准”现象,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防止再次发生错误。

  权威性。对于评估的结果应当具有权威性,必须服从,即使有意见必须按正当程序提出。

  操作性。注重规范的技术细节和完整性,合理量化,使司法质量评估标准能成为规范法官办案的指南,按图索骥,掌握办“标准案”的工具。

  (三)司法质量评估的方式和机构

  司法质量评估,应该采取法院本身自查、上级法院抽查和复核相结合,层层评估的方式进行。各法院对本院办理的全部案件和可能影响司法质量的其他工作进行自查;中级法院负责对基层法院进行抽查;省级法院负责对各中级法院进行抽查,对各基层法院复核。对于党委关注和人大、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严重超审、执期限的案件以及涉嫌违法、违纪案件、发回重审和再审改判案件、引发国家赔偿案件应当抽查或复核。

  司法质量评估的机构。明确案件质量监督主体是构建案件质量监督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司法质量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该机构既不能隶属于某个委员会,更不能下设于某个内设部门。无论是审判委员会还是案件质量监督委员会虽然组成人员一般由各法院的主要领导和资深法官组成,但均为较松散的委员制结构,成员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工作力度仍有欠缺。而将司法质量评估机构置于某个内设部门的做法更是与设立该机构的主旨背道而驰,不能发挥监督制衡的作用。因此,建议法院应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成立一个人员精干、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司法质量评估机构,专司案件质量监督的职责,直接向院长(副院长)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应当是平行、相互制约的关系,由它监督各业务庭案件的质量,而它的工作则要接受院领导、审判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和指导。

  司法质量评估的程序。基层法院可实行月考评、季考评、半年考评、年度考评,中级法院以上对下级法院主要采取年度考评;自查结论服从抽查结论,抽查结论服从复核结论。下级法院发现有异议的,应当逐级提出。上级法院对异议应当审查。

  法院对内部司法质量监督可以实行如下制度:

  1、案件报结制度。所评查的案件为各审判业务庭上月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案件审结的裁判文书均以送达各方当事人为标准;案件执结以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或执行手续办理齐备、入卷为标准。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的,一律要单独组装执行卷。

  2、全面送检制度。各审判业务庭必须于评查前三日按上月本庭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报结数逐案整理、收齐案卷,并造出清单如数送交司法质量评估办公室以备评查。

  3、一案一表制度。评查人员在评查案件时,应逐案填写《司法质量考核核评议表》,对评议情况应详细记载,以便统计分析。

  4、定时集中的评定制度。评查员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对全院上月各执法部门办结的案件组织评议。

  5、司法质量评议制度。质量评定完毕后,由评定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对出现的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案件有分歧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6、意见交流制度。对每次评议的情况,特别是被评议为不合格的,该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要将案件评议情况与部门负责人和直接承办人谈话,反馈评议的信息,分析原因,督促整改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司法质量评估办公室。

  7、司法质量通报、公示制度。每季度评议后,司法质量评估办公室应将评定情况进行通报,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各业务庭有权提出异议,司法质量评估办公室对异议应当审查,对审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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