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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裁决之司法审查制度探究(5)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四、立法建议

  建议一: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将仲裁法第58条修改为: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失效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 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5) 仲裁员未能处断当事人提交的一切争端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断行为的;

  (7) 裁决是以贿赂、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的:

  (8) 裁决所依据的民事或者刑事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该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的实体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论当事人申请与否,应当裁定撤销。“

  建议二,删除仲裁法第63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建议三,将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修改为: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已被撤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建议四,将仲裁法第61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 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2)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3)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

  参考文献

  [1] 江伟 李浩。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新型关系[J]。法学评论,1994(4)。

  [2] 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49. 

    [3] 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J]。民商法论丛,1994(1)。49—50. 
    
    [4]  Se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 the Court, the Parker  School  of  Foreign  and  Comparative  Law(1990),Table  of  Content  ;See  Intl.  Handbook  on  Comm. Arb. 

    [5] 翁晓建。二种意见,四个焦点[J]。民商法论丛,2001(2)。356.
 
    [6] 翁晓建。二种意见,四个焦点[J]。民商法论丛,2001(2)。370. 

    [7] 李建忠 聂士洲。如何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N]。WWW.RMFYB.COM.CN(人民法院报),2001-3-29.

     [8] 孙忠恕。重新仲裁不同于法院二审[N]。WWW.RMFYB.COM.CN(人民法院报),2001-3-29. 

    [9] 黄进 徐前权 宋连斌。仲裁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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