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试析审判流程监督的范围及其价值取向(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立案监督、初审监督和审判监督。

  从法官的职权上划分,审判流程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立案监督、初审监督和审判监督。立案监督,就是对立案法官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信访咨询、确定案由、程序确认、证据展示、送达法律文书等等纳入立案范畴的案件初始化工作合法有效。在现有条件下,立案监督权主体资格怎样掌握,由谁负责管理立案监督工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初审监督,就是对庭前调解、庭前预备等一系列简易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初审或预审法官正确行使职权。审判监督,就是对进入审判流程的案件,进行全方位的程序跟踪监督。

  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

  还可以根据监督的指向,划分为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从目前各基层人民法院现有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出,对作为个体的人的法官,其监督犹为重要。审判流程监督不仅对办案之事进行监督,而且应当对管事的人严格管理和监督。监督的范围大致是从立案开始,然后经过程序确认后,明确指定承办法官,并限定排期开庭时间,规定卷宗材料交付最短时限,隔离诉讼费用收缴等环节,最大可能地确保初审法官和审判法官不受当事人意识的影响。在进入实质性的审判阶段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对不超过审限期的案件,其各个项目操作规程的时间不尽一致,往往这期间容易出现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因此对审判法官的监督犹为重要。当然,制度性的缺失也会导致司法腐败,但唯其人的因素决定事的成败,这才是最根本的监督。审判流程监督因此要与纪检监察工作默契配合,才能做到对法官行为与对审判之事的全面监督。

  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

  从司法形态上划分,可以分为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静态监督是对审判活动作静态的观察,通过报表数据等形式,对审判工作加以分析和监督管理。而动态监督则是对审判活动的跟踪监督,通过不间断的、跳跃式的或与审判工作并行的全程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司法运作的情况,向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动态监督防止了盲目性和瞎指挥,能够在案件审理程序提供的预定指标内,有效地调节和缩短办案时间,便于法官业务量的管理和审限期内案件的督办。

  另外,法官信誉监督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监督内容,通过法官信誉监督或办案数量监督这类指标的监督,能够反作用于立案部门的案件分配流向,引导司法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于立案庭行使监督权的问题。

  研究审判流程监督的范围,必然要触及监督权的主体问题。立案庭是人民法院内设审判业务部门,其主要职权是依据法律规定审查诉讼立案,办理与立案相关的诉讼事宜,处理来信来访。现在,多数人民法院将审判流程的管理监督权赋予立案庭,主要是考虑了立案的特点,认为立案是审判活动的起点,在实施监督管理上有着较为优越的条件。但立案庭是否在审判业务之外还享有部分监督权和管理权,其争论是不言而喻的,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有些人对立案扩大化问题提出批评,认为人民法院各项权力的分配表中,未将立案庭列入管理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如果在审判流程中行使监督权,则混淆了立案部门的职能。其实,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职权不可能完全剥离出来,独立并自成一体。从大的方向来看,借鉴我国政法各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体系,在明晰权能的前提下,将制约监督机制引入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是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的。将审判管理权授予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凡涉及内部业务监督的权力即与审判监督庭职能挂勾,从职能划分上好象说得过去,但从一个业务流程的管理角度来看,也是值得商榷的。有些人认为,每一个法官个体都是独立的,初审法官、审判法官当然不受立案法官的管理监督,其实这是一个错觉。法官名称的分置,只是当前立案改革的产物,立案法官、初审法官和审判法官个体的独立,应当表现在法官实施神圣的法律之时和履行规范的审判义务之中,任何超越于审判规范的行为,均要得到及时纠正,而纠正的过程终要由人完成。内设业务庭的目的是对审判权力的细化分配,以便于明确职责,但作为一个作业流程的综合管理,要不要再单独设立一个独立的管理监督机构,例如类似于法官管理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审判委员会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行使职权,其下设的办事机构只能是处理审委会事务,为审委会及其成员搞好服务,假使赋予其审判流程监督管理权,只能将审委会拖进具体审判管理的繁杂事务之中,会相对削弱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等本来的工作任务。让立案庭统领全院审判流程管理监督工作,改革者立论时可能考虑到了立案的前置特点,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对审判技术指标如果不再加以管理和全程跟踪监督,那么立案的价值也就不存在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