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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2.司法独立是市场经济的呼唤和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公平竞争、平等有偿的经济。当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间发生纠纷,诉诸司法裁判时,就必然要求裁判者站在中立的立场,对纠纷作出公正的处理,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规则和秩序。倘若司法不能保持中立的立场,裁判难免不公,这等于是对破坏市场竞争规则和秩序行为的纵容,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其后果将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司法独立是法官的强烈呼声

  现行司法体制受制于人的因素太多,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使法官们经常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合法地”报复,轻则被穿上“小鞋”,重则被“因工作需要”而“正常”地调离法院,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法院也经常面临要么抵制干涉而使今后的司法行政工作陷入重重困境,要么接受“指示”才能维持法院正常运转的两难选择。为此,不断有法官在报刊上撰文呼吁:给法院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还法官一个独立的司法权。

  4.司法独立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败的需要

  政治体制改革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反腐败,反腐败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即要由司法机关对那些触犯了法律的腐败分子依法惩处,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和独善其身,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论腐败分子的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该追究的必须坚决追究”。然而,现行司法体制恰恰缺乏抗干扰能力,而且又不幸染上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顽症,依靠这样的体制去反腐败,其效果可想而知。当前反腐败阻力重重举步维艰,反腐效果差强人意,与现行司法体制恐怕不无关系。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己身不正,何以正人?只有建立起了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才能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败的深入开展与顺利进行。

  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可以这样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

  起初,实行司法独立的国家并没有确立一种可以得到普遍适用的司法独立标准。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深入开展,以及各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 一些国际组织开始了制定有关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努力。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第十九届年会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1983年6月, 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世界司法独立会议一致通过了《世界司法独立宣言》。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对“最低限度司法独立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的大部分内容被联合国后来通过的《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所吸收和确立。(注:引自陈瑞华:“现代审判独立原则的最低标准”,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3期。)可见, 司法独立是全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得到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广泛认同。

  依据前述《规则》和《宣言》,可将司法独立的最低标准概括为:一个核心、三项独立、多种保障。

  一个核心,就是指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个人或者其他非职业审判人员组成的机构在进行审理活动和作出裁判方面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外,不受外界任何个人、机构的干涉、影响和控制。质言之,司法独立的核心就是法官个人独立。有些国家干脆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法官独立。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76条第3 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1919年的德国基本法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都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围绕法官独立这一核心,必须确立三个层面的独立。

  第一,法官身份独立。这是指法官为正常履行审判职能所必备的任职条件,包括任职、升迁、调转、薪俸、退休、惩戒等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以防止法官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当控制。只有当法官的身份独立真正确立了,法官才不至于面临前述的两难境地,法官免除了后顾之忧,方能抵御干扰,公正司法,只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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