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试论中国职业法官的定位与遴选(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具有中立的职业本色。

  法官行使审判权,需要不偏不倚的居中裁判,中立的法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实质上维护了法律设定的公平正义,最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不偏不倚的裁决结果才能让各方当事人接受。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没有公正则司法的存在就毫无意义。日本宪法规定了法官必须政治中立,因为政党有自己独立的主张和政治利益,有明显的政治偏好,如果法官倾向于某一政治偏好,司法公正就不可能了。而中国职业法官的中立不是政治中立,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表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根本保证,没有党的领导我们的事业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职业法官制度是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取得成功。司法的过程是一个法官根据个案的情况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贯彻到具体的案件中的过程,其实就是将党的意志落实的过程。但党对司法的领导“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 所以,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在建立的职业法官制度中,法官应该从以前行政长官的角色中解放,代之以中立的裁判者的形象出现,使法官只是成为法律的化身。“合法性思考的特点决定了理性化的司法是通过法律调整来治理社会,而不能随时迎合各方面的意愿来调整法律;决定了法官只能按照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去主持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能离开这些标准和尺度去追求法律之外的正义。” 所以,中立的职业本色是职业法官最基础的职业特点。

  (四)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人们对法官的尊崇不仅是因为法官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因为法官自身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和人格魅力。法官的良知与法律的正当运作紧密联系,如果说渊博的法律知识是法官肌体的硬件,那么高尚的职业道德就是支持硬件良好运作的软件。人们希望法官是公正解决纠纷的正义使者,对法官的期望值很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所以,职业法官应当有维护公平、追求正义的良知,坚持慎言、慎行、严谨自律,耐得住寂寞,超然独立,公正裁判,以自己行为与人格操守的完美性对社会公众的行为、人格和法律信仰产生示范,从而获得人们对法官的信任、对法律的崇尚,树立法官、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具备独立的职业地位

  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司法独立不仅指法院的独立,而且包含法官的独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意见中明确了职业法官应具备独特的职业地位—法官的独立。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通过的《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要求:“法官应享有身份之独立及实质之独立。身份独立指法官职位之条件及任期之适当保障,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实质独立指法官执行其司法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之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也是独立审判的最终落脚点。没有法官的独立,无数个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案件就无法保证。德国基本法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意大利宪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依此规定,法院的独立审判也必将表现为法官独立审判。我们欣喜地看到,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法官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立法向法官独立迈出的重大一步,反映了我国立法机关已经认识到了法官独立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现实中遇到问题层层请示,院长有权指挥审判和审批案件等这些偏离了司法独立的现象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应逐步予以改正。法官是人们理念中正义的化身,只有排除法院内外的影响干涉,保持独立性,才能凭自己的理智和良心作出公正的裁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