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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职业法官的定位与遴选(5)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出具培训鉴定书,合格人员由国家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中选出优秀者按照超过基层法院缺位法官数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候选人,按人员所属地区报给省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在候选人名单中再择优将其任命到基层法院。当通过严格考试和特殊培训并经过层层选拔的人才担任法官时,不但法官的权威形象,就是法律的权威形象,也会在广大人民心目中树立,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比较迅速地产生符合法治原则的社会效果。

  2、对现任法官的遴选应当符合实际。目前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后即可以考虑被任命为法官,但是适应职业化要求如何从现任法官中选出职业法官却没有具体规定。笔者以为,首先要强化在职法官的教育培训,使法官的知识层面不断扩大和提高,可以利用法官学院以及具有相当法学水平的大学教育资源,不能是短期的临时的培训,而应制定周详的培训计划,按照各类诉讼体系的不同,培训目的的不同定期培训。例如某法院要遴选职业法官,可以让参加遴选的法官分批进行培训,培训成绩记录在册。其次,再由上一级法院组成考核小组,通过对参选人员的一定年度的办案质量、调研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的考核,评定分数,保证考核的公开性、公正性、合理性。最后,由全院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对参选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综合以上成绩,最终由法院的评定小组进行评定,拟定法官人员名单。针对我国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遴选制度,并且认真负责的贯执行,选出的法官的质量相对就有保障。如果上级法院法官出现缺额,必须从下级法院进行遴选,而不能以行政式的调任进行,行政式的调任使下级优秀法官少有机会进入上级法院。如果两次考试合格,培训合格后就可以任命其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这样重要的职位,其年龄就足以使人产生合理怀疑。所以,从下级法官择优选任,可以使上级法院的法官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人生阅历、法律知识,使上级法院的法官的审判能力真正高于下级法院的法官。因为在公众的眼中,他们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作出的裁判也更易于得到尊崇。我们现在要从实事求是出发,要培养、树立法治至上的观念,因为观念和全民的法治思想没有树立,再好的制度也会走样。

  当今时代,我们自身对法官职业化的意义与重要性有了自觉而深刻认识。2002年7月,肖扬院长明确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这一历史性命题,继而又系统化提出职业化建设的目标,法官职业化应当成为新的、符合法治原则的法律文化的塑造力量。换句话说,法官职业化应当推动我国新的法律文化传统的诞生,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职业法官制度,应当从根本上、整体上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形成独特的法官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有了朝气蓬勃、严谨自律、浩然正气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才能保证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只要我们坚持不懈,我们就会在不远的将来看到一个全新的职业法官群体。他们为维护司法公信,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而努力。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郑纪峰 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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