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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使当事人能以最少的投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利益,具有十分现实的作用,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前,在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中对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时有反映。因此研究如何减轻当事人负担,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最大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院民一庭通过走访座谈,广泛听取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理论和审判实践,总结分析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界定、构成及各类影响因素,以试图对如何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作一点有益的探讨。

  一、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界定和构成

  (一)审判费用。

  审判费用指当事人为进行民事诉讼而向法院交纳的法定费用,由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部分组成。在任何一个国家,生产正义的成本都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国家负担的“审理成本”即公共成本,一部分是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即私人成本。法律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或是将一部分审理成本转让化诉讼成本,或是将一部分诉讼成本转化为审理成本。我国在诉讼公共成本的分担上,实行“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即当事人除了作为纳税人承担支撑审判制度的一般责任外,还因为具体利用审判制度获得国家提供的纠纷解决这一服务而必须再进一步负担支撑审判的部分费用①。

  1、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这种费用具有国家规费的性质,包括非财产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等②。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财产案件和申请执行费,依诉讼标的或执行标的的金额大小征收案件受理费,而对非讼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则采取计件征收。

  2、其他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执行判决、仲裁和调解协议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该部分费用的性质属补偿性费用。

  (二)当事人费用,指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所承担的私人费用。

  1、律师费。随着法律的不断专业化和复杂化,当事人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已成为普通现象。根据统计可知,超过85%的当事人会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相当一部分不请律师的人也主要是因为经济原因。因此,代理费已普遍成为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成本之一。尽管代理费的执行不象诉讼费那么严格,普遍可协商议价,在各事务所和各代理人之间收费差别较大,但由于代理费的收取标准要高于诉讼费,因此,有超过一半以上的案件中,代理费支出要高于诉讼费的支出,两者之和一般占诉讼成本的80%左右,占诉讼标的金额的7%至13%之间。

  2、交通费、食宿差旅费、误工费、通信费及为获取证据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间接支出。

  如为诉讼而牵涉耗费的时间与精力,因诉讼而扩大的损失或丧失的机会、在诉讼中的让步,间接支出的最大特点为不确定性,但正是这一不特定性与法官的办案质量、个人素质和工作作风密切相关,在工作中容易被忽视,而其对当事人的心理影响很大,成为影响当事人评价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问题上,这是一个最具挑战性的方面。

  (四)基于诉讼目的而为的其他支出。

  在诉讼的过程,某些当事人可能为了达到其诉讼目的,在诉讼外采取吃请送礼,拉关系走后门等一些不合理的方式手段,由此而生的支出,当事人认为也是诉讼成本的构成部分。我们则认为这部分支出在客观上易造成司法人员在价值判断上产生偏差,有碍审判公正的实现。应当是与目前提倡的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相背离的灰色支出。这部分支出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均不应列入我们在这里讨论的诉讼成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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