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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巡回办案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与完善(7)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其次,一个人民法庭的辖区内有多个乡镇,每个乡镇又下辖数十个村庄,人民法庭不可能做到与每个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常保持联系。而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指导本乡、镇下辖各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乃是司法助理员的职责所在。因此,人民法庭只要能够做到与各乡镇的司法助理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就等于在人民法庭与基层民调组织及基层群众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巡回办案制度即可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三,加强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的应尽之责。巡回法庭的法官在巡回办案过程中,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并在结案后针对个案指导分析,总结交流经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了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

  英国前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曾赞美巡回法庭的法官:就英国的法律而言,效率最高的法庭是赶路人法庭,之所以这么叫,是因为那里的诉讼人都是穿着沾满灰尘的鞋而来的,在那里做到公正得和灰尘落到脚上一样快。

  中国的巡回办案制度虽然与西方有诸多不同,但平等、中立、公正、高效同样是巡回办案法官的最高追求。笔者衷心希望,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巡回法庭制度也将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1] 张伟《贯彻人民法庭“两便原则”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原载于2004年1月20日中国法院网。

  [2] 贺小荣  《继承司法传统与审判方式改革》  原载于2001年8月1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专版。

  [3]刘炳炎  《改革中的“扬弃”》  原载于2001年8月1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专版。

  [4]同[1]。

  [5]蒋惠岭  司法服务与“为人民的法院”   原载于2002年11月11日人民法院报。

  [6]李富金   《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与现代司法理念》  原载于2004年4月5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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