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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及途径初探(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加强非法庭所在地的巡回审理活动。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法官当庭认证、当庭说理为特征的庭审方式似乎就是坐堂问案,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好象是矛盾的。其实不然,这种庭审方式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方便快捷的审理方式是不相抵触、可以有机结合的。首先,这种方式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也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其出发点一致。其次,在农村,许多当事人距法庭所在地较远,交通又不便,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可以方便群众诉讼,方便群众旁听审判,有利于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审判水平,有利于防止审判权被滥用,防止腐败。而这种庭审方式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因此,这种庭审方式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并不相悖。

  三、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应注意两个问题

  “公正与效率”要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在公正裁判的基础上“提速”,但是,“提速”决不能违背法律。笔者认为,法庭审判工作的“提速”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速”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如果盲目追求速度,将可能导致在审判实践中非法剥夺当事人某种诉权的结果发生。如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答辩期未满就通知开拓,有的审判人员甚至答辩期也不留给当事人,就随即通知开庭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又公然写上“被告未作答辩”的字样。这就剥夺了答辩权这种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在征求了被告不作答辩的表示后,可以立即通知开庭,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于法于理都深为不妥,一些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所限,不知道答辩的意义和目的,轻易放弃答辩权后,仓促上阵,与对方对薄公堂,因没有充分的准备,增加了败诉的机率,损害了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二)“提速”应在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公开审判的目的主要是让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确保司法公正。但个别法庭审判人员由于盲目追求“提速”,可能形成粗糙的工作作风,极易省略一些重要环节,如该进行开庭公告的不予以公告,应公开宣判的案件不公开宣判,甚至出于害怕监督的心理,不准予群众旁听等。所以越是搞“提速”,越应加大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力度,这既有助于提高人民法庭的执法水平,又有利于接受监督,确保公正。

  四、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应转变四个观念

  审判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基础。笔者认为,人民法庭在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时必须切实转变四个观念。

  (一)重工作、轻学习观念。现有的人民法庭法官和工作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人员,一上岗就开始办案。一些人“平时不学习,办案翻法律”,案件到手后,才翻开相应的法条,对照办理。现在,虽然通过各种形式的在职教育,大部分人员的学历层次已经得到提高,但由于学习中部分法庭工作人员的态度还是浅尝辄止,因此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有的人认为,法庭工作并不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只要能应付审判任务就够了。实际上,法庭的法官也和其他千千万万法官一样,不认真学习,就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重实体、轻程序观念。这是一个老话题了。但这种观念在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中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据统计,目前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大部分都是程序上出的问题,其中,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重较大。要践行“公正与效率”,这种观念非彻底摒弃不可。新的审判方式要求我们对程序法的立法精神作出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再用可有可无的眼光看待程序法,显然不行。实体法是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得到保障的根据,程序法是维护当事人上述权利的规则和步骤。因此,人民法庭和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杜绝重实体、轻程序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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