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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检查”与司法独立和公正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内容提要:政治体制改革已成为进一步推进司法独立和法治进程的关键。从“执法大检查”活动的“合法性”分析中可以看到,司法“政治运动化”、“法治表面化”的倾向还严重存在着。因此,必须进行深层的民主、法治启蒙,深化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多元权力的分化与平衡制约,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从而推进法治秩序的早日建立。

  关 键 词:执法检查,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法治秩序

  中国具有较为浓重的人治主义传统,而民主和法治精神则十分贫瘠。虽然自晚清以来,中国一直在进行着现代化的努力,但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称得上真正开启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尤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提出后,从国家领导人到平民百姓,从政府行为到日常生活,从“法律共同体”到社会公众,法治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然而,在法治进程紧锣密鼓的背后,我们也会看到一些很有意思的悖反现象。比如,一方面是立法速度和数量不断加快加大,而另一方面却是执法司法状况日益下滑;一方面是对法治的普遍强调,而另一方面却是法律权威的日渐消减;一方面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推进,另一方面却是司法难以独立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凸显,等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自然是错综复杂的,但很重的原因无疑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它对司法体制和司法过程构成了不尽的纠缠。最近,欣闻某市正在“执法为民”的旗帜下,由政法委牵头组织,掀起了由公、检、法共同参加的“执法大检查”活动,我们就难免会从中嗅到这种“味道”。

  一、“执法大检查”有合法性吗?

  应当说,从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政策方针出发而进行“执法大检查”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如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清理、对违法办案问题的整改,对司法腐败的治理,等等),但是,它带给法治社会的种种影响却不能不让我们反问一句:这种“执法大检查”有合法性吗?

  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其一,“执法大检查”是对错案、冤案的纠正情况和对有举报、控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但“检查组”只是一个临时性机构,其机构设立、联合“大检查”活动和检查职权都缺少相应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无论从宪法上还是法律上,我们都难以找到“执法大检查”的法律依据;其二,现行宪法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党的领导无疑是一种政治领导,并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而且党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应带头守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否则,将违背宪法第5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以及违背宪法第126条、131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执法大检查”,无疑有悖司法独立原则和法治原则,即便是由政法委牵头组织也是不合适的;其三,公检法相互间只有法定的分工制约的关系,而没有直接的督办、检查权力。可见,“执法大检查”是缺少合法性的。

  二、“执法大检查”符合法定程序吗?

  除了“执法大检查”缺少合法性之外,它也违背了法定程序。从表面上看,“执法大检查”体现了党的领导和对严格执法的督察,但是,实际上则有悖法治社会的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执法司法活动固然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有自己的“党组”,这已形成了党的坚强领导,如果在此之上再加上过多的重复“领导”,导致的结果可能就不是“领导”的问题,而是“不当干预”的问题;其次,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此外,还有审判监督程序、错案追究制、抗诉程序、法纪监督等等,这些都是对严格执法司法的重要程序保障,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完善这些制度,充分发挥这些程序功能,来解决执法司法难题和遏制司法腐败。然而,“执法大检查”却是这些程序制度之外的一种“突击性”活动,它一方面打破了这种法定程序,另一方面它发现了问题还需要借助这种法定程序和公、检、法来得以解决,这既使得司法工作的正常程序受到不当干扰,也表明了“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非必要性和非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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