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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与法官之间等级制度的设置相关联-或者说相适应-的另一 个特征,是上下级法院法院关系的行政化。这是司法管理官僚化的第 三个表现形式。近代型法院之所以有不同审级的设计,即除了初审以 外,又设置了上诉审级,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纠误渠道。我们常 说的“两审终审制”意味着当事人对于初审法官的判决不服,可以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循着上诉路向,诉诸另一个法院,对于初审法院 的判决提出质疑。后一个法院对初审判决进行复审,通常这种复审的 重点在于初审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以及判决中对于法律的解释和 适用是否存在错误。如果上诉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问题,有权改变 判决,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如经审查,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判决 并无不当,则原审判决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必须加以 履行。上诉法院有权改变初审法院判决结果的事实并不表明前者与后 者之间存在着行政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也就是说,上下级法院之间 不存在着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因为,如果二者之间 的关系变成了行政性的隶属关系,那么它们在意志和行为方面就应当 保持一致,上级法院便应当对于下级法院作出的决定负责。这样,下 级法院的法官在作出决策之前便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请示,并严格地 遵循上级法院的指示处理案件。果真如此,上诉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可 言?因此,在一些法治国家中,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都十分注重严 格地维护下级法院的自主权。

  应当说,我国的司法制度设计在框架上接受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关 系不同于上下级行政机构或检察机关之间关系的观念。例如法律所确 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便与上下级检察院不同。宪法第132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同法第127条涉及 法院的规定则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8 不过,框架结构是一回事,实际运作又是另一回事。虽然法律条文存 在差异,但是,这里的“监督”究竟含义如何却是一个不容易确定的 问题。在一些地方和某些事务方面,监督与领导之间的边界十分模糊。 例如,近年来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即下级法院就某些具体案件的 处理向上级法院请示,便是说明这种模糊的典型例子。法院对于应当 由自己作出判决的案件,不是独立地裁判,而是向上级法院请示,要 求上级法院给出有关判决结果的指导意见。这种所谓请示制度被主流 观点视为“非程序性的审判工作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请示制度之 外,上级法院更可以因为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重大影响” 而主动地对下级法院加以“指导”。一位高级司法官员这样解释监督 和指导的合理性:29

  ……在多数情况下,下级法院对自己感到难办的案件,请示上级 法院予以指导,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审理中的案件有重大影响而 主动加以指导,这是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把错案的可能性纠正 在最初阶段。这样可以减少整体诉讼投入,增加诉讼效益。但上级法 院要把下级法院个案审理中工作监督搞好,则应十分注意忠实地履行 法律职责。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从法律关系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 系,对下级法院个案审判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不及时加强指导, 让其错判发生,造成诉讼伤害,这是上级法院失职的表现。

  这里的用心当然是十分合理和良好的。但是,问题在于,其中充 斥着的个别化因素足以使整个制度发生扭曲,使上下级法院各自独立 地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形同具文。什么是下级法院“感到难办的案件”, 什么是上级法院认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条文以及法解释学 方面并没有严格而稳定的界定,实践中自然成为一个由随意的判断加 以确定的事项。从司法认知的角度说,所有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都是 “难办”的,否则,当事人早就自行解决了。而“重大影响”更是一 个含义模糊的概念,判断者的立场、角度、利益关涉程度等因素都会 影响到“影响”重大与否的感受。如此这般,“非程序性的审判工作 监督”很容易蜕变为“反程序性的审判工作监督”。另外,一个法院 对于案件的管辖,或者说法院对于案件的独立判断权限,是以有关法 律对于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管辖权的规定为标准,而不能以难办与否 或有关法院判断下的影响大小作为标准的。依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 定,基层和中级两个层次的法院在“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30 下级法院认 为案情重大,不是移送上级法院,而是采取请示上级法院的方法,实 际上是与法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相悖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不同级别法 院各自独立审判的原则,同时也是对当事人通过上诉而质疑初审法院 判决的权利的侵犯。法院在其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正当程 序,即使是可以在某些个案中实现实质的公平,但是,整个司法制度 却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当然,从本文所论述主题的角度说,它使 得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行政化和官僚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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