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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与规则的沟通(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一、法官解释艺术的空间——从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到疑难案件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6],基层法官面临的案件呈现出数量多、类型繁琐复杂、矛盾突出等特点,他们适法的过程正是凭借现有的司法知识、技术与现行司法制度沟通的过程。史蒂文·J·伯顿从法官的视角出发将案件按照法律的目的分为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并认为“疑难案件和简易案件的不同只是一个程度问题”,[7] 而疑难案件总是更能引起人们的兴趣,因为它们更可能到达上诉审法官手中,并形成立法。沿着伯顿的思路,如果我们按照法官在推理过程中形成法律事实和法律判断的差异程度来划分,则可以将基层法院的法官所面临的案例归纳为三个类型: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疑难案件。在这三类案件中,法官都在不自觉地运用着解释的高超艺术。

  (一)简单案件,是指案件事实和规范相适应,通过推论可以直接得出具有唯一性的结论。

  从近年基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类型和数量来看,简单案件在基层法官们办理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如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相邻关系、房屋租赁、土地承包、买卖合同等大量案情较为清楚,诉讼标的较小,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通过调查,大部分法官对于办案总数65%以上的简单案件的审判都能做到驾轻就熟。当然针对这种法律事实和法律选择相对简单的案件类型,法官并不像自动售货机一样没有丝毫的能动性,相反他们在案件事实形成阶段就不自觉地动用作为法律人的智识资源来展开思维和判断了,而结论早在法官进行法律判断之前就已经形成了。法官在简单案件审判中的法律解释是其解释艺术的一个缩影,在每一个看似简单的审判实例当中都映射着法官娴熟而精湛的解释艺术的深厚积淀,相比较而言最能展示法官解释艺术的就是一般案件的审理。

  (二)一般案件,是指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有距离,需要法官不断地在事实形成与规范选择之间进行反复游走,切磨且硺,进行详细的论证之后得出一个最能契合公正的纠纷解决方案。下面,我们以一个案例作为框架,来具体分析一下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如何运用解释技艺的:

  [案例1]2004年11月12日,余毅与杜建明等人在本市硚口区六角亭北巷一露天赌场以赌单双的形式赌博。在杜建明当庄时,余毅认为杜建明“出老千”骗钱,致使自己输了人民币8000元。遂于当晚23时许,邀约艾俊、王超赶到其赌博处,将杜建明带至本市兰陵路江边的一卡拉OK包房内,后被告人艾俊离开,余毅及王超等人以从杜建明身上搜出遥控器、并以出老千为由,向被害人杜建明索要人民币25000元,后余毅将索取钱财的数额降至18000元。杜建明将随身携带的3000余元交给余毅本人后,又被迫要其两个朋友送来人民币3500元,交给余毅等人。次日凌晨2时许,余毅等人要杜建明在他人写下的11500元欠条上签字按印后,才让杜建明离开。

  2005年12月22日晚上7时许,余毅、艾俊伙同王超持上述欠条,来到杜建明家中,以向杜建明索取欠条上的欠款为由,将其从家中带出。杜建明称其有朋友住在民众乐园后面可向他借钱时,余、艾等人将他带至民众乐园后面的华夏旅社等候,后杜建明的哥哥杜望明打电话询问其方位时,告诉了其所在位置后,余、艾等人又将杜建明转移至硚口区长航二招一房间,继续索要欠款,其间,余、艾等人还采取强迫杜建明反复洗冷水澡的手段逼迫还款,并多次直接与杜望明通话,以语言相威胁,向其索要人民币11500元,后谈定交付人民币3000元放人。次日凌晨3时许,由艾俊守住杜建明,余毅及王超来到杜望明家附近拿到3000元,又回到长航二招让杜望明写下8000元的欠条后,将杜建明放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毅犯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艾俊犯非法拘禁罪,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俊犯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对被告人余毅的行为构成何罪,形成了几种不同意见,最终选择了其中一种最具说服力的观点。法官在面临这个案件时,从接触案件事实到最终形成法律判断,做出判决,其间经历了如下环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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