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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价值指针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题记:应该说“主持公道” 的原始正义观在我的孩童时代就产生了。随着年纪的递增,我更加清晰而理性的正视“正义”,捍卫“正义”。从学习法律的哪天起,头脑中便孕育着强烈的“正义”观念。今天,这些元素终于找到了归宿——我很幸运的获得了律师资格。可最近以“两重身份”获得了一些让人痛心的“事实”,鉴于此,我有义务来阐明我的 “不安”!

  “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完美诠释法律文明价值内涵”,“促进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等,这些都是律师的神圣使命,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律师法和律师的行为准则都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在我国律师法中明确包含了律师应有的“正义感”、“责任感”、“神圣感和对社会的历史使命感”!这些规定便是直接为树立和保持律师使命感的法律保证,反过来律师的使命感又决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从而也使律师职业变得光荣和崇高。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笔者认为对律师的定义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四点内容:(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工作最直接、最基本的作用和目的;(二)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重要使命;(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则是律师的基本价值取向;(四)维护和担负起法治文明进程的责任和历史使命感则是律师的根本价值之所在。故,律师当是护正义、保权益,捍公平、卫人权……总之是“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楷模。

  在人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谁还能抱残守缺,唯人治而津津乐道、高枕无忧呢?律师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是承载着伟大历史使命和责任感的社会服务群体,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和标志,是推动和唤醒人类文明良知的“先知先觉者”!

  因律师的存在价值、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故律师不再是一个束之高阁的名词,不再是停留在为社会装饰层面,也不再是政权的附庸!

  律师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中方面是功不可没的。司法公正是一个永恒的同时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主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通过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书总的精神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并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和法律之中。这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和选择律师确立和保护其权利,尤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则更为重要。在当事人无力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时,政府要么代为支付律师费,要么为其指定律师义务援助,而不可熟视无睹、无人问津。在当今构建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律师制度作为专业法律服务者的制度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司法活动中,无论是担任辩护人、还是担任诉讼代理人均通过帮助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审判机关的不当诉讼行为,应及时指出并提供合法合理的参考意见。同时,应尽可能促使审判人员及时听到关于事实的不同评价和关于定案的不同判断,从而矫正不正确的认识、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在权力制衡的民主社会里,律师制度是通过法律的力量去实现制衡。目前,世界各国都把律师看作是社会民主制度的坚定捍卫者。在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 “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在实践中,日本律师“克己复法”、义无返顾的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演绎出许多经典的案例。与此相反,一位美国律师在批评和反省律师职业时认为:当今律师没有取得在“75年或50年”前所获得的具有人格的地位,其原因并不是缺乏机遇,而是由于没有获取财富和人格之间的独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他们迫不得已变成了金钱的附庸。故律师在权力制衡中是不可或缺的。律师在实现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同时也就有利于法治和司法的正常运行,对保护人权是弥足珍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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