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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价值指针(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我们有些律师的骨子开始变质,那种正义信仰开始动摇。记得1875年美国一位著名的律师吉尔顿说,“如果律师事务所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美国律师协会反复宣扬着职业的观念,开展着“反商业主义”的运动。近年来,在日本的司法改革运动中,日本律师对于把自己的工作定义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议或从事代理等服务以获取对价的报酬”存在着强烈的抵制情绪。人们担心作为日本律师立身之本的律师法第一条的理念也会受侵蚀。反观今日中国,在整个产业结构中,律师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律师业的产业化也就意味着会出现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律师执业商业化已在所难免。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所以律师不可能脱离这个现实而求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但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不仅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进行诉求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谕者和实践者。

  既然律师对人类法治文明进程起着先锋和生力军的作用,我们就更应该看到现实的不足和与肩负伟大历史使命的行为差距。现实职业当中,我们对谁负责?怎样去负责抑或界定负责的边界?我们对当事人负责可反过来谁又对我们负责或保全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呢?这些问题是困扰我们每位职业者行为的瓶颈。对于律师职业定位和价值定位的问题,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我以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当然应该忠实于法律本身。“忠实”也就意味着不断章取义、扭曲法律本意和价值取向,就会让法律的真意得以付诸实现,使法律的价值内核得以演绎,赋予静态的法以鲜活及灵动的生命。但“忠实”并不意味着“固步自封、抱残守缺”,这不排除对法律的推动和更新,不会妨碍对滞后法律的舍弃,而这恰恰会更有利于推动法制的健全、完善和科学化。因为只有当“忠实”法律本身和其内在价值时,我们在运用法律过程中才会发现其不足和滞后,从而才能适时推动法制进程,有利于建立健全完善和科学的法律体系!

  当然,仅成为法律的“知己”是不够的,法律不仅是被理解,关键是在于被运用,只有当“静态”的法运动起来,从沉睡中清醒过来,她才会具有“灿烂、可爱、甜蜜、诱人的微笑”。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制度及法治的传统,由于封建遗毒尚未肃清及我国的依法治国之旅才刚刚开始,有些人难免错误地认为律师就是帮“坏人”说话、开脱罪责、专门同司法部门过不去……记得英国哲人培根曾经说过,没有“坏人”就没有律师。实际上,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在我国……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丢掉我们对法律的信仰,背叛对法治使命的效忠。

  行为高于言论,行为昭示一切内在的清白和正义价值。作为律师,不能在经历几次挫折和打击后就变得懦弱、退缩,而将律师应有的正义感、责任感抛到九霄云外!如果真是如此,那法律的鲜活价值和生命怎能寄托在这等人身上,又岂能让法律蔚然成风,让人类法治文明得以界定和推进呢?我们有责任有义务运用法律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争取点滴。

  如果说业务的承载只是自身存在的一种体现或价值的一点凸显,那么剖析法律的实质和演绎法律的精髓则是每位律师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表层的法律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完美的,而是如在高倍显微镜下观察美人面孔的那种诧异和不安,因为看到到处都是残缺和不足。所以我们不能明知其不足而利用其“短”,我们更应该透过浅薄的表层挖掘深层的实质和内在的生命,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详实的表述某一特殊情形和规范某一现实状况时,律师此时就不可“乘人之危”钻法律空子,去赚取非法的利益或铤而走险掩盖和粉饰违法的劣迹。律师当充分发挥作公平正义的司仪进行客观裁量,使公平正义得以很好诠释。这是律师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文明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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