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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方式的制度完善(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于被代表人未直接参加诉讼,其权利的实现程度完全依赖于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此,如何保障被代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大家所关注。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强化被代表人的利益保障。一是赋予被代表人更换诉讼代表人的权利。在诉讼进行中,如果代表人未善意履行代表职责,没有维护或没有很好维护多数人的利益,甚至有侵犯被代表人合法权益之嫌时,被代表人可随时要求对其予以更换。二是加强法院对代表人诉讼行为的监督和干预,强化法院的职权职能。由于代表人诉讼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涉及范围广,影响大,而且在涉及公共利益时,通过审判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加强监督和干预。如果代表人疏于行使诉权,甚至可能与对方当事人合谋侵害被代表人利益时,法院具有监督职责。

  3.解决“搭便车”问题

  对在公告期内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律应规定,未在公告期内登记权利必须有正当理由作为受理条件,这样才能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受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后,为明确当事人的人数,专门规定了权利登记程序,即人民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进行登记。这种公告实际上是通知权利人行使诉权,对权利人而言,在人民法院公告期内登记权利,是其行使诉权的特殊形式。如果权利人在明知公告内容的情况下不登记权利,表明他无意行使诉权,即放弃了将纠纷诉诸司法机关解决的权利。因此在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再受理。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参加权利登记的,法律应明确规定,再起诉的不予受理。

  4.引入团体诉讼制度作为配套

  为使代表人诉讼更好地发挥作用,可以考虑在某些领域设立团体诉讼,作为一项配套制度,使群体性纠纷得到更好地解决。团体诉讼相对于其他群体诉讼模式,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主要是:(1)能有效克服因适用代表人诉讼而带来的复杂的诉讼技术问题,如代表人选任、权利登记程序等。团体诉讼不具有代表人诉讼那样的内部关系,诉讼比较单纯简化。(2)团体诉讼是以团体组织为当事人,其实质仍然是一对一的诉讼。因此,它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能实现解决群体性纠纷的目的。(3)由于团体作为某一方面的专门组织,熟悉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其参加诉讼后,有利于及时收集、提供证据,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等,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

  王忠山 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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