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公证执行证书(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看来对于前者即因主观原因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根本无法签发执行证书,只能对后者即无履行能力而又有履行意愿的债务人签发执行证书。因为只有他们会配合公证机构的审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而毫不逃避债务,反正无能力履行,多欠一点债又何妨。对他们的执行显而易见是没办法实际实现强制执行的。经以上分析,按照由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的程序,要么是公证机构无法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么是签发了执行证书而无法实际实现强制执行。
综上理由,笔者认为,将执行证书作为强制执行公证向法院执行的依据之一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可行的,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改变这种不合适的规定。据了解,现在正在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这正是改正的好机会,切勿让这种妨碍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实现的枷锁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黎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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