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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司法外部独立的实现(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司法对行政的依附性导致了司法机关很难依法对行政进行监督。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后,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进行审查,司法可以对行政权实行制约,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司法的独立。然而,从现实上来看,因各方面的原因,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法院还不敢或不愿意受理一些行政案件,从而使行政相对人投诉无门。某些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因害怕得罪行政机关而将案件久拖不决,或动员原告撤诉,或将矛盾上交,或在判决后不敢执行。凡此种种,都表明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尚未发生应有的作用。司法机构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审查,都遇到很多的困难,在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后,司法机关已依法享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司法机关能否依法行使此项权力,则确实令人感到担忧。有一种观点认为,强调司法对行政的制约,会削弱政府对社会事务的领导,此种观点是极不妥当的。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而侵害公民的权利,只有通过法院的公正裁判,才能显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引入法院的规范中加以解决,使社会中的冤情得以释放,并为社会的安定团结提供了可靠的保证。由于司法独立可以督促行政官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尊重公民的法定的权利,这就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政府的威望,保全政府的威信[xcv].在现代社会实行法治,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必须要充分发挥司法在监督政府守法方面的作用,形成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的约束。

  目前,司法机关受致于行政机关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仍然是行政主导,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仍然由行政机关管理和支配,不可能真正作到独立。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法院完全摆脱行政的干预、充当公正仲裁人的角色是十分困难的。所以为了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发挥法院在监督政府守法方面的作用必须要从根本上改变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促使地方法院与地方同级政府脱钩,减少或消除司法的行政依附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真正实现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xcii] Martin Shapiro: Courts, A comparative and Political Analysis,p156

  [xciii] 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中外法学》1998年第四期。

  [xciv] 参见陈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第493-495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原载于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 版,第三章第四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院长·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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