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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理念纵横谈(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四)司法清明

  “清”指清廉,“明”指透明。司法公正的实现,一靠有好的人,即公正廉洁的司法者;二靠有好的法律制度,即司法本身应该透明。

  首先,司法者必须清廉。为此,要对司法者进行严密的监督和制约。司法腐败防治的法律机制要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两个角度进行建设。就事前来讲,可成立专门的预防委员会,定期提交、公布司法腐败情况报告。还应当着手构建防治司法腐败的常规机制。

  就事后惩治而言,应当加强惩戒的力度和及时性。应对司法人员提出必要的道德要求,加强其职业道德操守。司法的健康运作需要司法人员凭借良好的道德素养明是非、辨善恶。应该落实司法人员的道德要求,使之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可成立设在司法机关外部的“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对违反职业操守的司法官予以惩戒。

  应当给司法官丰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使司法官待遇与司法的尊荣感、责任感与社会贡献相适应。给予司法官充分的职务保障,司法官在任职期间非有法定事由、未依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其意愿将其撤职、停职、调职或令其退休。

  其次,司法应当透明,实现司法的实质公开。具体而言,庭审必须公开,切实、有效做到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采访和报道。为此,有关审判的信息应当以公众能知晓的方式公知于众。庭审之外的活动应尽可能在庭上进行,力避暗箱操作。充分应用信息时代的网络技术,让裁判文书全文及其它案卷材料上网。

  (五)司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

  在法治的语境中,司法地位日益突出。司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安危荣辱。

  司法官的这种极端重要性,要求贤能者任之,职业化是对我国全体司法官的首要要求。这就要求司法官具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执业所需的经验和技能。

  在职业化的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要求司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官)的精英化。精英化是职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比职业化更高的要求。精英化的要求是司法官必须是法律精英,一方面,既是法律专家又是道德品质高尚的贤者;另一方面,司法官的数量要少,做到人少而质高。

  (六)司法经济

  司法经济是指让公民低投入、高效率地参与司法活动、行使权利。我国现在的司法,还不能说是经济型的。公民即便进入了司法程序,仍然要面临许多制度和实际障碍,难以经济、高效地实现权利救济,需要从司法经济的角度予以改革。

  首先是成本费用问题。现阶段,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费用过高,公民的诉讼投入过大。一方面,公民向法院缴纳的裁判费用高而项目多,让普通公民和组织难以承受,对于贫穷者而言更是不堪重负。

  其次是时间成本问题。我国现在的诉讼迟延严重,司法经常久拖不决,使当事人对司法的期望度和信任度大打折扣,也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久长的裁判等于恶的裁判”,迟延裁判本身不但会损害正义和司法的形象与信誉,也会对公民的权益、起诉的积极性造成挫伤。以成本角度分析,耗费了过多时间的司法不是经济型司法。

  第三是改造审级、减少成本问题。我国现有的审级制度上的不合理表现为:其一,再审程序实质上的任意启动。既损害司法的既判力和权威力、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又使公民讼事缠身、负担加重。其二,所有的案件均是二审终审,司法不具有适应性和能动性,也违背了经济司法的要求。所以,改革应该是:其一,对再审程序的启动进行严格限制。其二,主要采取三审终审制,但第三审应该是法律审。其三,应当考虑对部分简单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七)司法信息化

  司法的信息化是指将司法审判、司法事务处理建立在一个网络信息的平台上,或者是以之为辅助的司法运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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