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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理念纵横谈(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司法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有利于公民便捷地行使权利、司法效率的提高以及司法的公开、透明化,也便于公民和社会民众对司法进行监督。

  各级各地司法机关要加速和完善自身网站的建设。法院的网站应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实现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信息交流的电子化。另外还要建设一些重要的审判辅助化制度,例如:案件材料网上查阅制度、判决书的网上公布制度、判例数据库、案件质量评价数据库,等等。

  (八)司法国际化

  在国际社会合作与交流日益广泛的今天,司法的国际化实际上也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司法国际化是对这种国际要求的回应。

  首先,在观念上要有司法国际化的眼光。当我国司法在“改革”与“国情”以及“现实”之间面临冲突或争论时,要用放诸世界的眼光来分析、解决中国出现的问题。例如,独立司法、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公民获得司法听审权等基本原则,在司法改革中是否予以明确和要求。

  其次,在整体上以国际化的要求重塑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其一,我国的司法不得违背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民事司法准则以及各项已签署的人权公约。在法治发达国家,司法已经呈现出司法程序和组织的国际化趋势。其二,要培养通晓国际司法准则的司法官员和人才。

  (九)司法多元化

  我国幅员辽阔,受历史文化、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要想在全国搞“一刀切”的司法改革显然是不现实的。

  地区间的不平衡有些可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中短期内得到缓解,有些则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对于前者,可以考虑设计统一的司法改革目标,只是在司法改革的时间进度和路径选择上有所区分;对于后者,在司法改革的具体目标设计上应有所区分,实行不同的司法模式。

  总之,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走多元并进之路,在司法运作和改革的具体模式、程序、进度和路径上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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