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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人权发展二十年——中国人权观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2. 集合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33

  3. 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基本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34

  4. 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原则上不受外部干涉;35

  5. 只有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应尽可能不使用武力。36

  三、中国与西方在人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点  在上面论述的基础上,这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中国官方人权与西方国家人权主张的主要分歧,以及前者的理论依据。

  (一)阶级权利与人权  有关阶级权利的问题,前面已有详述,这里仅作一下概略的回顾。邓小平以前,中国政府和学术界总体上是否认现实社会存在一种超出国家之上的人权的:一是认为在当今世界上,一个人生下来就属于某个特定的阶级,从而决定了他享有权利的多少;二是认为由于人的阶级性,人的权利就不可能是普遍的,也就是说,除了共产主义社会,阶级社会中根本不存在超阶级的人权-人们在现实中享有的权利都是阶级权利;三是认为一个阶级的人享有权利,就意味着与他对立的阶级的人丧失权利,这是不能调和的,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权论就是为了调和阶级矛盾、掩盖资本主义国家压迫本质的一类学说。所以,有一种阶级人权,“是以阶级整体享有、行使和实现人权”的,其权利要求是消灭阶级。37

  与此相反,西方国家在二战后普遍认为,人权是作为一个人生而就有的且普遍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权是不分阶级等人的社会属性而普遍享有的权利,或者说,人权与人本身同质,只要某一生命体具有“人类”的自然属性,它就享有人类社会的权利;而且因为这种同质性,权利或享有权利的资格不可剥夺、不可转让。38

  很明显,我们可以把源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的中国阶级权利观念与实证主义的法学观进行一定的类比:前者主张权利取决于经济、阶级等社会生活条件,后者认为规定权利的法是一种外部命令;前者认为权利或法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需要,后者认为权利或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等等。39 社会主义权利说只是把抽象的“一般现实权利”更具体化为“资产阶级的权利”和“无产阶级的权利”而已。不过,阶级权利说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丧失了辉煌,现在已经没有人再认真看待这一观点了。

  (二)人权的法律性与人权的固有性  西方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人生而就有的,因此人权就是人固有的权利。在中国,至少在1998年以前通常还认为人权实质上属于法律权利,具体而言,基本人权就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除此之外无所谓“自然权利”。现代社会所有人都生活在国家中,他对任何权利的享受和受保护都要依赖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即使一个人的权利问题受到国际关注,那仍旧属于国际法上的问题。所以,人权与其他法律权利一样,也要依赖于国家的法律,或者说,只有当法律规定人权时,它才是有意义的权利,才是存在着的现实权利;进一步说,如果像西方那样强调人权的固有性,实际上就具有否定国家权威和否定遵守法律之必要的意味了,这是不利于国家安定的。这种中西方权利观的对立不仅仅是政治上的,还有纯粹法学理论或法律观念上的对立。

  追溯中国社会主义权利观的起源,应当说是与全部法律学一起来自于前苏联的,而前苏联的权利观尽管以阶级斗争为装饰,但其实质是二十世纪初欧洲通行的实证主义法律观和权利观。在二战以后,欧洲放弃了纯粹的实证主义法学,转而向新自然法学观发展,但前苏联并没有随之变化,而是止步不前。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全盘接过了苏联法学即社会主义版的实证主义法学,从而影响到了新中国在权利问题上的基本观念。前面说过,中共在革命过程中和新中国建设初期并没有十分注意权利科学的研究,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内仍是如此。所以,在前述1991年至1998年这段时间内,仍有人主张人权不能超出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的范围。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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