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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三)(6)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22] 马来西亚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议会在一定情况下有权为州制定法律”,议会“为履行联邦同其他国家所缔结的任何条约、协约或协定,或为履行联邦为其成员国的国际组织的任何决议;为促成两州或多州间的法律的统一;应任何州立法议会的请求”可以就州管辖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议会为促成两州或多州间的法律的统一以及应州立法议会的请求所制定的法律须经州立法机关立法采纳,始能在该州生效,此后视为州法律。但议会为统一法律和政策,就土地和地方政府等事项的立法,则不受上述的限制。

  [23]《北美法案》规定联邦为统一安大略、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三省的财产、公民权利和法院程序可以就这些事项制定法律,但有关的法律必须被各省立法采纳才能在各省生效。德国基本法规定防御状态期间,联邦的立法权可以扩大到各州的立法事项,但这些法律需要联邦参议院的同意。

  [24] 但有学者指出加拿大在刑事法领域是由联邦立法州执行的。See Ronald l. Watts, Comparative Federal System, Kinston: Queen‘s University and the 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 1999, p.37.

  [25] 也有学者将瑞士的行政事务分成四类,参见王建邦:《瑞士政府机构与公务员制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页46.

  [26] 联邦的行政事务主要包括外交、国防、武装力量、联邦财政、联邦铁路、联邦邮政、联邦水路和航运、金融货币银行、情报和刑事警察等。德国基本法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

  [27] 有学者认为,州依据基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虽然名为联邦委托执行实际仍是州的行政,只不过联邦享有更强的参与机会。[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525.

  [28] 同前注19,页24.

  [29] 在对南美国家比较中的困境是缺乏可资佐证的资料,尤其是巴西和委内瑞拉两国。此处委内瑞拉的行政体制从宪法的规定上似乎存在一体化的倾向,由州的机构来执行联邦的法律;但究竟是否如此,还需有关的资料加以佐证。

  [30] 在第三种情况下,严格来说是地区性政府代行联邦的行政,行政权本身是联邦的而非州的。

  [31] 但1976年军政府掌权后,省长由联邦任命,并通过内政部长与联邦保持联系。可参见袁兴昌:《阿根廷政府机构与人事制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页36.

  [32] 巴西宪法第十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完整;击退外国入侵或一州对另一州的入侵;制止在州的公共权力机关中秩序的混乱,或消除这种混乱造成的威胁或其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州权力机关的任何一方能自由行使职权;整顿州财政;强制执行联邦法律、命令或司法决定以及要求州遵守若干原则,联邦可对州进行干预。

  [33] 奥地利的州政府实行集体负责制,重大决策由州政府成员集体作出,每个州政府成员就其主管业务向州议会负责,在执行联邦公务时才接受州长指令。地区公署的专员在执行州的公务时,也受州政府主管委员领导,在执行联邦公务时,才只对州长负责。可参见前注19,页47—51.

  [34] 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390.

  [35] 印度的邦长也是名义行政首脑。

  [36] 在1962年中印边境冲突期间,印度政府实施了持续六年的紧急状态。

  [37] 印度宪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五条。

  [38] 对于农业和林业方面的专业建议,州的官员必须采纳。其他建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尚无资料佐证。

  [39] 马来西亚宪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40]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页321—322.

  [41]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学者把德国的州对联邦法律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执行都作为州的行政权,但这两种执行在性质上仍是有不同的。基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是将联邦法律的执行完全作为州的职权,因此执行费用由州承担,联邦仅具有合法性监督权;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实际是将联邦的事务委任给作为整体的州执行,因此联邦承担执行的费用,并享有合法性监督权和合目的性监督权。后者类似于我国台湾学者所称的“团体委任事务”。而由州的行政机构作为联邦的行政机构执行联邦公务,则类似于台湾学者所称的“机关外借”。参见许宗力:“论国家对地方的自治监督”,载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页35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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