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美国宪法涉及的争议千奇百怪:堕胎合隐私权,色情刊物、焚烧国旗和言论自由,同性恋合平等保护,“一刀切”的退休年龄和歧视老年公民,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划分,新闻自由和民事诽谤的损害赔偿,宗教信仰和义务教育……,在我们看来是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争议都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大法官必须认真回答的宪法问题。大法官的判决,也不是最终了断争议,而是将争议限缩到最为狭窄的事实背景之内,然后,裁定当前一轮争议的胜负,只要同一问题所在的事实背景发生了变化,大法官必须区分当前的争议和已经“解决”的争议。总之,这是一个没有希望就任何问题形成同意认识的社会,人们会就许多问题世世代代争辩下去。在这种混乱现象背后,我们也许可以看到:一个社会如何安置宣泄不满情绪的出口,如何化解对立而维持社会稳定。中国古代哲人早就悟出了治国如治水的道理,水需要有出口(即使三峡大坝截流,也需要开辟导流明渠),在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一个出口是多数民主,另一个出口是司法审判,堵塞其中任何一个都会留下隐患。
注释:
1997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安排作者就本文主题为研究生作一叙述性报告,朱苏力教授应邀发表他对美国宪法的研究心得,作者受益良多;1997年11月,作者就本文主题在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的学术报告会上发言,朱苏力教授、刘星教授、梁治平教授、张乐伦女士、沈远远教授等先后就本文主要观点发表了富有启发性的评论;在本文写作过程中,作者在资料来源方面曾经得到张乐伦女士、梁治平教授、齐红女士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谢意。
〔1〕附录:1973-92年,最高法院关于堕胎问题的主要判例和持不同观点法官力量对比的变化:
1. Roe v. Wade(1973)。
主要争点:法律禁止堕胎是否侵犯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的个人自由?
法院判决:(1)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包括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法律过分宽泛地禁止堕胎,侵犯了妇女隐私权;(2)应根据胎儿存活性划分妇女堕胎权和政府干预的界限;在妊娠12周之前,妇女堕胎权不受干预;在12周之后、24周之前,政府干预目的以保障妇女健康为限;24周之后,政府可以为保护潜在生命而禁止堕胎。
多数意见和附合意见的大法官:H.A. Blackmun, W. E. Burger ,W.J. Brennan,
T. Marshall, L.F. Powell ,W.O. Douglas ,P. Stewart;异议大法官:W.H. Rehnquist, B.R. White.(备注:W.E.Burger为首席大法官。)
2. Planned Parenthood of Central Missouri v. Danforth (1976)。
主要争点:法律要求已婚妇女堕胎之前得到配偶同意,是否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
法院判决:在妇女堕胎问题上,法律赋予男方否决权,为不当干预妇女堕胎,当配偶双方就是否堕胎发生分歧时,必有一方的意见占主导地位:男方不怀孕,故决定是否堕胎,应是女方意见占主导地位。
多数意见和附合意见的大法官: H.A. Blackmun, W.J. Brennan, T. Marshall,
L.F. Powell, P. Stewart, J.P.S. Stevens; 异议大法官: W.H. Rehnquist, B.R. White, W.E.Burger.(备注:1975年, W.O. Douglas大法官退休,福特总统提名J .P.S. Stevens出任大法官。)
3. Maber v. Roe(1977)。
主要争点:政府资助生育而拒绝资助堕胎,是否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
法院判决:政府没有义务资助堕胎,政府鼓励生育并不构成对堕胎的干预。
多数意见和附合意见大法官: W.E.Burger., L.F. Powell, W.H. Rehnquist,
J.P.S. Stevens, P. Stewart, B.R. White;异议大法官: H.A. Blackmun , W.J.
Brennan, T. Mars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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