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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就像“民主法治”的思想原则一样,“人人平等”的概念也是在人类各个文明与文化中既相互独立地萌芽、发展,同时又经常相互交叉影响的。

  孔子(零前550-478)[5]说:“不患寡而患不均”[6],指的是经济的平等;他又说:“有教无类”,[7]说的是教育的平等。杜甫(712- 770)说“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8]说的是居住的平等。孔子(零前550-478)[9]与其弟子编撰的《礼记》中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为大同”。[10]韩愈(768-824)说:“不得其平则鸣”,[11]演化成成语“不平则鸣”。这些都反映了几千年来中国人对一般意义上的平等的追求。[12]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不仅有崇尚“平等”的因素,还有重视“人”的因素。以上所引的这些关于平等的言词,都是指人与人的平等,而不是指邦与邦、州与州、国与国、职业与职业、或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平等。孔子(零前550-478)[13]与孟子(约零前371-零前288)[14]都曾主张“仁者爱人” [15],而从未说过“仁者爱邦”“仁者爱君”之类。孟子更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6]照冯友兰的说法,这儿的“人”与“民”是同一个意思。[17]

  1776年7月4日,美洲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在解释其立国理念的正文(第二段)的第一句话就宣告:“我们认为下列为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18]这话同中国儒家在两千多年以前已经提出的“民本、大同”的思想何其相似!

  《独立宣言》以及后来生效的美国《宪法》正文(1788)和《宪法》第1至第10宪法修正案(1791)等文件在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它们的内容却不完全是美国人的发明。而是大量借鉴引入了来自欧洲的文件、思想,如《荷兰独立宣言》(1581)[19],英国《大宪章》(1689) [20],以及英国人洛克(1632-1704)[21]和法国人卢梭(1712-1778)[22]的著作等。

  再推得远一些,发源于中东,当时在欧洲占有统治地位的天主教教义中就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虽然,当时的主流思想认为,这种平等只是精神上的平等,与政治、经济权利无关。1651年,身在法国的英国人霍布斯(Hobbes,1588-1679)发表了《极权政体》(Leviathan)一书,虽然该书的结论赞同极权体制,却建立了一个在当时与众不同的逻辑依据:在自然状态下(而不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23]

  被美国人接受与发展了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又反过来影响了其他国家。1789年通过的法国《人权宣言》宣称:“人与人在权利上生而自由、平等,并将永远如此。”[24]

  这两个多世纪以来,“人人平等”的理念在西方各国的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这两个方面又有许多新的发展。如今,在西方各国绝大多数的人民的观念中,作为正当性的一个关键内容的“民意”,不仅必须是合法表述的,而且也应该是在“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下公平地表述的。[25]

  2.人人平等与人类心理

  以上提到,在2000年美国大选中,戈尔的选民票多于布什的,于是,人们根据“人人平等”的“常识常理”认定戈尔赢得了民意。让我们追问一下,这是为什么?这种“常识常理”的依据何在?

  上文列举了中外思想家对“人人平等”原则的崇仰。这些崇仰本身并不构成对“人人平等”原则的逻辑论证,因为我们未必应该遵循古人前人所崇仰的原则。例举这些言论的意义在于说明“人人平等”是一个基本的、普遍存在的、不可抗拒的人类心理现象。既然选举的目的是产生一个正当的、被人民认为是有资格的、为大家所 “服气”的、符合民意的政府,我们对“民意”的定义就不能违背“人人平等”的心理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2000年大选的结局,实际上是“法律承认的选举结果”违背了“按人人平等的原则测定的民意”。也就是说,在衡量2000年美国大选结果的时候,“正当性”标准的两大内容,即法律与民意,相互之间发生了冲突。这是制度设计上的弊漏的表现,是在制度设计中应当尽量避免,在制度改革中应当尽量消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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