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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6)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此外,美国法律对总统以外的政府职务一般不加任何年龄限制,只要年满十八岁(因而具有公民身份)即可。

  关于居住地,美国法律只规定在美国领土上居住不满十四年的人不得担任总统,其实,即使允许这种人竞选,他们通常也没有足够的地方人脉与政治基地来赢得当选所需的政治支持与财力资助。而且,美国法律对总统以外的任何政府部门的任何职务均未加任何类似的限制。

  换言之,美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候选人资格的限制,由于本身比较宽松,因而未造成实际上的明显严重的不公。在现代的环境下,这些古老的限制更像是“多此一举”式的法律累赘,是选举制度中的一种比较能够忍受的弊病。

  4.2人人胜机平等

  但是,人人有权参与竞选,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有平等的当选机会。

  而人人平等的更为精确的含义是:所有合格公民的被选机会尽可能平等(人人当选机会平等)。

  影响某人的当选机会的因素可分为三种。其中第一、第二种因素是应有的因素,而第三种因素是不应有的因素。当不应有的第三种因素实际上成了决定性因素的时候,就形成了候选人当选机会不平等的状况。

  以下我们详细讨论这三种因素。

  第一种是“标准因素”,即理智、负责的选民应当以之为投票标准的那些因素。这种因素又可细分为两部分,一是候选人的政治理念与政策主张,二是该候选人用以实现自己的理念与主张的政治能量与行政能力。候选人与候选人之间,理念、主张天差地别,能量、能力高低不一。在理想的状态下,我们希望当选者的理念、主张最符合最广大的人民的最长远利益,也希望当选者拥有最大的能量、能力来实行其理念、主张。换言之,当不同的候选人拥有不同的“标准因素”时,我们不应要求他们的选举结果均等。相反,我们希望结果不等,即在两项标准上表现最佳的候选人当选。

  第二种是“预测因素”。这种因素本身不应该成为理智、负责的选民投票的标准,但却可以被用以预测候选人在“标准因素”上的表现。

  例如,一个候选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本身不应该成为选民投票时取舍的标准,因为年纪、健康状况与一个领导人的政治理念、政策主张、政治能量与行政能力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百分之百对应的联系。古今中外的领导人中,有年轻而有为者,有年老而有为者,有年轻而昏庸者,有年老而昏庸者,有健康而有为者,有多病而有为者,有健康而昏庸者,亦有多病而昏庸者。但是,年龄、健康状况与理念、主张、能量、能力之间又具有相当大的关联,选民理应用以预测候选人当选后的表现,并用这个预测帮助决定自己的投票。例如,对一个年仅二十岁的候选人,选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其生活阅历太浅,对各个阶层、各个年龄的人群的利益与需求了解太少,因而其政策主张很少可能真正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因而决定投别人的票。对一个年过九旬、体弱多病的候选人,选民们也完全有理由认为此人已没有精力来管理国家或地方的大事,而决定把票投给较为年轻、较为健康的候选人。

  除了年龄、健康外,还有许多类似的因素,如候选人所受的教育程度,过去的经历,政绩,功勋,声誉,等等等等。我们称这些因素为“预测因素”。我们希望,任何一项预测因素都不应该成为决定某候选人当选与否的唯一因素,但所有的预测因素都应该被选民们充分利用来预测每一位候选人在标准因素上的表现,从而实现“ 知理民主”的理想境界:全体公民在充分、全面、平衡的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辩论、讨论、投票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理智地挑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领导人。 [32]

  与关于“标准因素”的情形相仿,当不同的候选人拥有不同的“预测因素”时,我们不应企求他们的选举结果均等,而应期待结果不等,即期望在各项主要预测标准上总体表现最佳的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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