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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人人平等”的理念的指导下,这两个多世纪来,美国一代又一代的有识之士为实现“人人有投票权”进行了艰苦的努力,逐步取消了对投票权的财产、种族、性别和识字能力的要求,并在二十世纪六十、七十年代(也就是美国立国以后近两百年的时候)终于基本实现了成年公民人人有投票权。

  3.2人人票力平等

  更确切地说,人人平等意味着所有公民投下的选票效力应当尽可能平等(人人票力平等)。

  让我们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明这个原则的重要性。假设,在一个有一亿人口的国家里,虽然人人有投票权,但我们把某一个“特殊公民”所投的那票当一亿票算,而把所有其他公民所投的每一票当一票算。那么,即使那99,999,999个“普通公民”百分之百参与投票并百分之百意见一致,也可能被那一个“特殊公民 ”所否决,而那个“特殊公民”的意见即使没有任何他人的支持也可以过半数而通过。如此表达的“民意”就不是真正的民意,如此产生的政府和政策的正当度就接近于零。

  这就是说,支撑一个政府的正当性的民意,应该是在“投票效力人人平等”(“票力平等”)的原则下表述的民意。如果民意的表述过程与规则(也就是选举的过程与规则)背离了这个原则,那么就必然降低所产生的政府的民意度,于是也就打击其正当度。

  美国人在讨论选举制度时,常常会使用一个成语“One person, one vote”,可翻译为“一人一票”。[27]仔细想来,一人一票的对立面是:有人一票、有人两票;或者是有人一票,有人半票;也就是“投票效力不平等” (“票力不平”)的状况。换句话说,所谓“一人一票”的原则,实际上就是“票力平等”的原则。可惜,一些美国人,包括一些把“一人一票”常挂嘴边的人们,却对“一人一票”作粗糙浮浅的理解。他们以为,每个选民手里有一张票,可以投一张票,就算“一人一票”了,虽然投票以后每张票的票力可能非常不一样。

  粗粗一看,“票力平等”的道理似乎非常浅显,应当严格遵循,也应当容易遵循。其实不然。在当今世界各国的选举制度中,真正做到彻底的票力平等的,几乎一个也没有。

  美国联邦众议员是由各州选派的。各州选派的众议员的人数是按照每州的人口多寡,按每3万人选派一个议员的比例计算的。美国宪法规定,在为此而计算每州人口的时候,每个“自由人”(free Person)算一个人,每个“其他人”(other Person)却只算五分之三个人。[28]根据当时人口组成的实际情况,“自由人”几乎全是白人,而“其他人”就是黑人奴隶。把一个黑人不当作一个人,而当作五分之三的人,这不是明目张胆地违犯一人一票、票力平等的原则吗?

  其实,美国宪法中此条的实际意图比文字表面的不公更为严重、更为丑恶。当时南方各州普遍、完全地剥夺黑人奴隶的投票权,也就是说,黑人的实际投票权为零。宪法关于“五分之三”的规定并不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给黑人以五分之三的投票权。宪法中此条的真正目的,是要在继续完全剥夺南方黑人投票权的同时,增加代表南方各州的联邦议员人数和总统选举人人数。换言之,此条的目的,是要借用根本没有投票权的黑人奴隶的名额,来使南方白人奴隶主的票力强于北方选民的票力![29]

  宪法的上述规定实施了差不多七十年。南北战争结束以后不久,于1868年生效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取消了这一规定。[30]但是,票力不平的弊病还存在于美国选举制度的其他方面。有关的例子,我在以后专文讨论美国选举制度的具体弊病的时候还会详细介绍。

  在这些文章中,我将提出,不仅是美国,而且在其他各国的现行的选举制度中,都或多或少继续存在票力不平的问题。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三个:一、西方有许多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票力不平的危害性;二、有许多人还没有认识到某些制度会造成票力不平;三、由于组织技术、组织成本上的障碍,人们往往不得不采纳那些隐含票力不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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