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公务员法论文 >
首例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案一审判决引出当今法(8)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平等权和政治权利这种依照宪法和法律直接归属于公民的特征,与行政许可制度中权利(权力)首先通过国家(立法)赋予行政机关然后再由行政机关许可公民行使,是根本不同的。在行政许可制度中,社会公民普遍地并不事先拥有从事许可事项相关活动的权利,只有向行政机关申请经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许可以后,公民才获得从事相关活动的权利。

    明确了政治权利依法直接归属于公民的前提,明确了公务员考试在法律性质上不是行政许可,我们就可以顺理成章地确定,实践中对所谓符合条件的报考者所发的准考证,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考试组织管理上给予证明报考人员可以进入规定考试场所参加考试的凭证或证明,而不是行政机关许可报考人员参加考试的批准文件。

    即使是把参加公务员考试当作行政许可事项来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许可条件的情况下,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也不能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定限制许可的条件,它们自行在法律、法规之外增加的限制公民报考条件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总之,无论是把原告平等地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权利作为政治权利的范畴还是作为行政许可的范畴来对待,被告在没有明确的符合位阶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而制定的公务员考试的强制性限制条件规定是违背法律的,其据此强制性限制条件拒绝原告报考自然也是违背法律的。

    三、原审法院直接把人事部“人录发[1994]1号 ”文件当作判决的依据是司法机关的自我矮化!

    原审判决书认定被告是否有权制定招考规定和招考简章的合法性时,均把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作为判决的“根据”(见判决书第7页第2段和第3段),完全违背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的基本规定。

    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是以“人录发 [1994]1号”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内行公文,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注:1、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多次把该文件说成是规章,说成是法规,甚至说成是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法规、规章,故意混淆。2、现在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刻意回避、隐瞒该文件的性质,连 “人录发[1994]1号”这个文号都不敢标明:因为文号清楚地显示文件的性质。3、规章应该是以部令的形式向社会发布的。规章也只能经过法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以后才能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而不是什么“根据”)。

    根据机关公文管理常识都应该知道,“人录发[1994]1号 ”文件作为行政机关内行文,应该只对受文对象产生约束力,不对社会公民(如原告)产生直接的约束力。

    因此行政机关依据内行文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判断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跳过该文件寻找更上位的依据来判断;二是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经审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才可以引用来作“参考”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一)法庭直接跳过行政机关内行文件寻找更上位的依据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做法,意味着该文件不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也不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南宁市城北区法院(2005)城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所展示的就是这个规则。

    原审判决书中始终没有把被上诉人极力主张的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桂政办 [1996]13号)列出来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明被上诉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及证据,是符合“行政机关内行文件不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也不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这个规则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